△国务院签证办公室在2015年4月讨论了EB-5名额倒退及对中国出生者造成威胁及子女超龄等问题。2015年7月的签证公告显示,该类别的中国出生者倒退到2013年9月1日前递交案。它提到儿童保护法(CSPA)的目前解释为:签证排期排到一年内必须对获得合法永久居留的身分采取行动,即申请人或受抚养申请人有一年时间办理移民步骤。签证办公室指出,移民局于2014年6月的指导中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交下列档,如I-485调整身分表格,或DS-260表申请移民签证,或I-824随后加入表格,或向国务院交付签证费。
不过,EB-5海外申请人担心,I-526申请表格批准后,将等更长的时间才能进行全国签证中心(NVC)的下一阶段,且一旦类别倒退﹐全国签证中心不会发出DS-260表,将造成受抚养子女无法采取下一步行动,以保护他们的移民权利。但签证办公室解释,当排期截止日确定时,全国签证中心将对那些截止日已排到并已批准的申请人发送缴费通知,以便申请人在12个月内缴纳移民签证费。这个消息除了给人一种如释重负的感觉外﹐也减少一些EB-5申请人的压力,因为排期倒退会让他们的孩子可能无法移民﹐而需再递交第二份的EB-5申请。回顾2014年6月6日美国移民局的政策备忘录,对上述情况提及「评鉴因特殊状况而迟交案件的指导—申请人必须在签证排到一年内﹐采取获得合法永久居留权的行动﹐以便受到儿童保护法的保护」﹐并在Vasquez案件(BIA 2012)中提出特殊情况﹐说会原谅外籍人士没有在规定时间即时递件﹐但满足「采取行动」的要求。它说,为建立特殊状况,申请人必须证明:(1)情况并非由自己的行为而造成;(2)这些情况直接关系到申请人未能在一年期限内提交申请;(3)在这种情况下迟交案件是合理的。例子包括律师无能,或申请人与律师签订协议书﹐但律师没有为申请人采取行动,或与律师沟通,指控律师没做某事,并给律师机会回应﹐或申请人真诚并努力的要求律师做事;或向适当的纪律部门投诉﹐抱怨律师缺乏道德和法律责任。
美国移民局同意让先前因这种情况被拒的案件﹐即使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可重新打开。由于美国移民局过去不接受这种情况,所以可能有很多申请人符合资格。当然,时间已过﹐收集证据﹐或者希望或需要使用此方法来移民的可能性已变小。然而,那些可以证明自己特殊状况的人,鼓励尽快申请。
本文来自陈冠英律师事务所(Law Offices of Eric K. Chen)资深法律助理罗越小姐( Lori Yue Luo Teffs)并参照李亚伦律师同名文章。联系电话702-308-4915, 702-638-8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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