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移民美国(EB-5)(一)
应广大读者与客户的要求,陈冠英律师事务所在移民专栏中推出介绍“美国投资移民(EB-5)”的相关知识。
根据美国移民法律有关条款,投资移民项目(EB-5)分为两类,即"自行投资项目"和"区域中心投资项目"。"自行投资项目"有五十万美元投资项目和一百万美元投资项目两类。"区域中心投资项目"大多要求投资者投入五十万美元,但个别项目也要求100万美元的投资额。随着美国政府对移民政策逐步放松,“美国热”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投资者,而来自于中国大陆的投资移民者更是大幅增加,跃居全球投资移民美国的首位。
EB-5的独特性表现在移民对投资者的学历、英文水准、工作经历等个人条件无任何要求。只要有足够的投资资金且来源合法,通过投资能给美国创造十个就业机会即可。投资者及其家人获得移民签证后可在美国任何地方就业、投资、学习和生活。虽然以这样的方式首先只能获取两年有效期的临时绿卡,而在两年后需要更新成永久绿卡,但总体而言,对于资金充裕的投资者无疑是所有移民项目里最便捷且门槛最低的选择之一。
投资移民美国(EB-5)(四)
投资五十万美金至投资区域中心(续)
投资五十万美金至向移民局批准的区域中心项目是近来比较热门的投资方式。和"投资人自己管理的投资项目"相比,"投资区域中心"灵活、实用、投资金额要求相对较低。投资人成为该投资项目的股东之一,不需参与项目的日常管理,也不需创造规定数目的工作机会,项目的盈亏状况,运营模式等取决于项目的投资管理团队。由于投资者不参与经营而没有对项目的控制权,可造成投资风险的增大。上述原因致使对项目的选择至关重要,选择项目时要清楚项目的背景情况、目前的运营状况、要求并审阅相应的项目证明材料,以对项目心中有数,增强投资信心。
投资一百万万美金至投资区域中心
通常要求投资一百万美金的区域中心项目是一些得到政府的扶持和注资的大型项目,在提高项目稳定性及高回报率同时投资风险也随之增加。
由于不管是上述五十万还是一百万的区域中心项目都不由投资人直接管理与经营,因此投资人挑选项目非常关键。
投资移民美国(EB-5)(七)
投资移民申请标准?
创造至少十个合格的美国全职工作
1.外国企业家必须创造至少10个全职工作机会。全职是指每周工作时间至少35小时;合格的雇员限于美国公民、合法永久居民或其他可以合法工作的移民。除了“困难商务”投资外,如果只保持投资时存在的雇员人数,投资移民申请将会被否决。
2.下列雇员不算在10个全职工作职位内:非雇员之独立承包商或人士、非移民之外籍人士,如H、L、或E 签证之员工、外国企业家及其配偶和小孩。
外国企业家在新企业中的管理角色
1.外国企业家必须涉及对企业日常管理的控制或制定政策来管理企业。消极的角色如只是单纯股东或有限合伙股东,则不具备投资移民申请的合法资格。
2.投资者应担任公司重要职务或董事会成员。依据统一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法案(ULPA)之规定,有限合伙股东通常具备有限合伙的权利、权力和义务,因此被认?符合投资移民的申请资格。
多位投资者
每位提出投资移民申请的投资者必须单独满足所有法律要求。
投资移民美国(EB-5)(八)
转换有条件绿卡至永久绿卡
投资移民申请被批准时,移民局只赋予申请人及其家属两年的居留权。受益者必须在获得绿卡的第二个周年前90天至临时绿卡过期日期前,向移民局递交绿卡的转换申请,申请必须伴随着下列证据:已设立新企业、已投资了或积极地在投资所要求的资金、投资和新企业继续维持、创造10个全职工作。如果上述任何条件不被满足,移民局将终止外国企业家的居留权。此外,如果外国企业家未能及时提出转换绿卡申请,有条件的居留权将被自动终止,移民局会?动将外国投资者及其家庭成员移送到移民法庭的递解出境法律程序。
陈冠英律师事务所,Law Offices of Eric K. Chen,资深法律助理罗越小姐, Lori Yue Luo Teffs,702-308-4915, 702-638-8886,4545 Spring Mountain Rd., Ste. 102, Las Vegas,NV 8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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