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美國國會于1990年建立的,通過外國投資者資本投資並創造就業機會的,旨在刺激美國經濟的,由美國移民局負責管理的計畫,被稱為投資移民計畫即“EB-5”。在1992計畫試點後,投資移民計畫一直得到更新與延續。除了投資者自行投資與管理的專案外,基於促進目標地區經濟增長的目的,一定的EB-5投資移民計畫特定預留給移民局指定的區域中心。隨著美國政府對移民政策逐步放鬆,投資移民吸引了眾多來自世界各地的投資者。尤其是中國大陸的投資移民者,其數目躍居全球投資移民美國之首位。
投資移民(EB-5)的獨特性表現在此種移民對投資者的學歷、英文水準及工作經歷等個人條件無任何要求。只要投資者有足夠的投資資金且能證明其資金來源合法,通過自行投資或區域中心投資這兩類的其中一類即可。投資者本人、配偶及二十一歲以下未婚子女全家均可同時獲得移民簽證,並可在美國的任何地方就業、 投資及生活,子女還可享受在公立學校的學習。 雖然以這種方式首先只能獲取兩年有效期的臨時綠卡,而在兩年後需更新成永久綠卡,但總而言之,對於資金充足的投資者無疑是所有移民項目裡最便捷且門檻最低的選擇。
如上所述,根據美國移民法律有關條款,投資移民項目(EB-5)分為兩類,即“自行投資項目”和“區域中心投資項目”。“自行投資項目”有五十萬美元投資項目和一百萬美元投資項目兩類。“區域中心投資項目”大多為五十萬美元項目,但個別項目也要求一百萬美元的投資額。
自行投資項目
此項目多需一百萬美元的投資金額,在有財力的情況下, 這是一種風險相對較小的投資方式。資金掌握在自己手裡,經營、管理和運作都由自己掌控。不過對於英語能力差及不熟悉美國環境的外國投資者,該種投資較有難度,再加“雇傭10個全日制雇員”的必要條件即意味著投資者必須踏踏實實地運作企業,否則很難通過正式綠卡的申請。而僅需五十萬美元投資金額的自行投資項目,卻只適用于投資高失業地區及貧困邊遠地區。
本文來源於陳冠英律師事務所(Law Offices of Eric K. Chen)資深法律助理羅越小姐( Lori Yue Luo Teffs)。聯繫電話702-308-4915, 702-638-8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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