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簽證辦公室在2015年4月討論了EB-5名額倒退及對中國出生者造成威脅及子女超齡等問題。2015年7月的簽證公告顯示,該類別的中國出生者倒退到2013年9月1日前遞交案。它提到兒童保護法(CSPA)的目前解釋為:簽證排期排到一年內必須對獲得合法永久居留的身分採取行動,即申請人或受撫養申請人有一年時間辦理移民步驟。簽證辦公室指出,移民局於2014年6月的指導中要求申請人必須提交下列檔,如I-485調整身分表格,或DS-260表申請移民簽證,或I-824隨後加入表格,或向國務院交付簽證費。
不過,EB-5海外申請人擔心,I-526申請表格批准後,將等更長的時間才能進行全國簽證中心(NVC)的下一階段,且一旦類別倒退﹐全國簽證中心不會發出DS-260表,將造成受撫養子女無法採取下一步行動,以保護他們的移民權利。但簽證辦公室解釋,當排期截止日確定時,全國簽證中心將對那些截止日已排到並已批准的申請人發送繳費通知,以便申請人在12個月內繳納移民簽證費。這個消息除了給人一種如釋重負的感覺外﹐也減少一些EB-5申請人的壓力,因為排期倒退會讓他們的孩子可能無法移民﹐而需再遞交第二份的EB-5申請。回顧2014年6月6日美國移民局的政策備忘錄,對上述情況提及「評鑑因特殊狀況而遲交案件的指導—申請人必須在簽證排到一年內﹐採取獲得合法永久居留權的行動﹐以便受到兒童保護法的保護」﹐並在Vasquez案件(BIA 2012)中提出特殊情況﹐說會原諒外籍人士沒有在規定時間即時遞件﹐但滿足「採取行動」的要求。它說,為建立特殊狀況,申請人必須證明:(1)情況並非由自己的行為而造成;(2)這些情況直接關系到申請人未能在一年期限內提交申請;(3)在這種情況下遲交案件是合理的。例子包括律師無能,或申請人與律師簽訂協議書﹐但律師沒有為申請人採取行動,或與律師溝通,指控律師沒做某事,並給律師機會回應﹐或申請人真誠並努力的要求律師做事;或向適當的紀律部門投訴﹐抱怨律師缺乏道德和法律責任。
美國移民局同意讓先前因這種情況被拒的案件﹐即使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申請﹐可重新打開。由於美國移民局過去不接受這種情況,所以可能有很多申請人符合資格。當然,時間已過﹐收集證據﹐或者希望或需要使用此方法來移民的可能性已變小。然而,那些可以證明自己特殊狀況的人,鼓勵儘快申請。
本文來自陳冠英律師事務所(Law Offices of Eric K. Chen)資深法律助理羅越小姐( Lori Yue Luo Teffs)並參照李亞倫律師同名文章。聯繫電話702-308-4915, 702-638-8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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