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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经理移民和投资移民的异同比较一

2014年09月19日   维加斯新闻报
陈冠英律师事务所

    △许多人会混淆一般被统称为投资签证的跨国公司经理移民签证EB-1(c)和投资移民EB-5移民签证。简单来说,跨国公司经理移民签证允许外国公司将其海外高层管理人员派到在美国的公司长期担任高层次的管理职位元,其目的是促进企业间相互交流和转让操作实践经验。投资移民签证是为方便已经在美国投资或者正准备投资的外国人而设立的移民签证,其目标是刺激投资和增加美国人的就业机会。跨国公司经理移民签证没有个人资金投资的硬性要求,因为此类签证的受益人是为雇主工作,而投资移民签证的申请人即投资者则需要投资自己的资金。
    在某些方面,跨国公司经理移民签证和投资移民签证有着某些相似之处:(1)两者都涉及外国资本和投资。(2)两者都可能涉及在美国设立新公司或收购美国现有公司或企业。(3)两者都可能为美国工人创造新的就业机会。投资移民签证要求创造10个新的就业机会,但跨国公司经理移民签证没有为美国创造新的就业人数的硬性要求。
    但是,跨公司经理移民签证和投资移民签证属不同类别,具体来说,两者的区别如下:
    企业结构:
    跨国公司经理移民签证要求有美国公司与外国跨国公司之间的实体关系。这种关系涉及到从一个公司投资到另一个公司,例如母公司和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等。此外,这种申请是用于相关企业间管理人员的调换。在跨国公司经理移民签证申请中,美国公司是申请人,派来的外国管理人员是受益人。在递交跨国公司经理移民签证申请前,美国公司必须已经存在至少一年以上,持有临时跨国公司经理签证(L-1A)的外国人可作?受益人。
    投资移民类签证是专为投资美国新公司或陷于困境的企业或区域中心的公司的个人设计的签证。个人不需与任何海外公司有关。投资者在美国的投资可能会有各种不同的形式。在投资移民类签证申请中,个人投资者既是申请人又是受益人。
    本文来源于张哲瑞律师事务所并由陈冠英律师事务所(Law Offices of Eric K. Chen)资深法律助理罗越小姐( Lori Yue Luo Teffs)修改转载。联系电话702-308-4915, 702-638-8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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