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  法律移民 繁体  
许晋煌律师
陈冠英律师事务所
王欣律师
邱乐立律师
徐豫蓉
林云平
万通贷款
恒兴地产
刘平
鹏翔律师楼
杨红
逻辑商业地产
恒丰银行
泛宇集团
John Park Law

EB-1C与L-1A比较分析(上)

2014年10月21日   维加斯新闻报
陈冠英律师事务所

    △对于跨国公司管理人员的移民,人们存在着一些误解。有人认为,申请L1签证是申请申请EB-1C移民的前提和必经之路。错。其实,只要符合EB1C的条件,可以不需经过L1而直接就获得EB1C的批准。为了清晰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我们先来对它们做一个对比。
相同点:
    (1)海外公司和美国公司之间的联系要符合移民局的规定,例如递交申请的美国公司必须是海外公司的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合资企业或关联公司等关系。另外,一般要求两者之间要满足一定的控股关系。
    (2)被调遣人员在提交申请之前或者进入美国之前的三年内,必须在其作为申请人的跨国公司的海外机构(非美国境内机构)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3)被调遣的人员在公司内的职位,在调遣前后都应属于经理或高级管理人员。
    (4)都必须由符合规定的跨国公司提出申请,被调遣人不能自主申请。
不同点:
    (1).性质:
    EB1C属于移民类绿卡申请。
    L-1A属于非移民类来美国短期工作签证。
    (2) .对公司运作要求:
    EB-1C的申请要求美国公司在递交申请时必须已经实际运作了一年以上。所谓实际运作一年是指在申请日之前的一年时间内,该美国申请公司已具备了所有满足EB-1C要求的规。 至少美国公司应该有办公室,有雇员,有业务,有报税至少一年。 如果不满一年的话,就不符合实际运作的标准。所以对于那些刚刚在美国设立起新分支机搆的跨国公司来说,即使其他条件都符合,如果不满足实际运作一年这一条,他们也不能直接通过提交EB-1C的移民申请而将其高级管理人员调遣到美国。
    L-1A没有此类时间限制要求。但是对于公司的运作仍然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需要公司有经营收益,但是不要求一定涉及国际贸易。公司的运作主要是指通过合格的机构持续正常地提供商品或服务,如果仅在美国境内或境外设有工作人员或办公室但却没有相应经营运作的话是不能满足要求的。
    其实也正是因为L-1A没有这种一年实际运作的要求和限制,不少公司往往会先考虑为其受益人申请L-1A签证,等到公司符合实际运作一年的要求后再提交EB-1C绿卡申请。这也是实践中为什么人们通常会认为,L-1A是EB-1C移民申请的必要条件,并且认为有了L-1A就能拿到EB-1C绿卡。这里存在一定的合理和关联性。
    本文来源于张大钦律师事务所并由陈冠英律师事务所(Law Offices of Eric K. Chen)资深法律助理罗越小姐( Lori Yue Luo Teffs)修改转载。联系电话702-308-4915, 702-638-8886。

阅读: 14170

推荐阅读

美国移民局宣布关于I-693表有效期限的新变更

政策任务加码 移民局业务扛不下

拜登政府的移民政策一直是野党及媒体批评的重点! 而挖东墙补西墙的权宜之计,可能解决了

不限中南美 全球偷渡客涌入美国

非法越境的偷渡客一直被认为来自中南美洲,然而情况不再如此,目前偷渡大军,已经俨然联合

非法越境人群 暗藏大量罪犯

非法越境的偷渡客屡创记录,然而根据日前一项政府资料,目前非法入境的无证移民,更骇人听

非法入美 中国偷渡客创纪录

尽管中国的经济水准大步向前,然而并没有留住人民外移的心! 除了正规管道之外,非法进入

因应梦想生计划 法院仍判违法

△德州南区联邦法院法官哈能(Andrew Hanen)9月13日再度裁定,「童年抵美
李梅 徐豫蓉 刘蕴琦 李昭夏 恒兴地产 Cindy zhou 吴维安 杨红 无限地产 兄妹地产团队 爱家窗帘 UPS Chinatown 区域中心 万通贷款 文道律师事务所 蔡文伟联合律师事务所 泛宇 陈冬玲 Windmill 儿童牙医诊所
新闻报微信

部分内容源自网络或由读者提供, 如有问题请电邮至: ad@lvcnn.com
© 维加斯新闻网
All Rights Reserved. ©2018 Las Vegas Chinese News Network Co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