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4日,国税局通知纳税人需要申报国外金融资产,随2011年个人所得税表一起上报。申报国外资产的表叫国外金融资产表(8938表,Statement of Specified Foreign Financial Assets)
美国人、绿卡持有者、居住美国一段时间的外国人和美国人一起报税的外国配偶而国外金融数额超过一定数量的人,需填写国外金融资产表。
具体的规定是夫妇国外金融资产在年底时超过$100,000,或在一年的最高值超过$150,000.
居住在海外的美国人,绿卡持有者夫妇两人的金融资产超过$400,000和在一年中最高值超过$600,000的人,但是如果你的国外资产虽然高出限额,但无收入,不需要报告国外资产。
国税局要求纳税人报告国外金融资产与以前财政部的外国银行资产账户(FBAR)申报是不同政府部门对纳税人的类似要求,它不代替财政部的外国银行资产账户申报。一般来说,填写国外金融资产的人还要填写财政部要求的外国银行资产账户申报,因为外国银行资产账户的限额标准低,仅有$10,000.
如果不如实填写国税局的国外金融资产表,会招致$10,000罚款,屡犯罚款会增加至$50,000,还有因低估国外资产而少报税罚款的欠税的40%。
国外金融资产指纳税人有存在国外金融机构的帐户存款,银行的支票,活存,定存;有外国金融机构发行的股票和债券,其他票据合同,在外国实体中有利益。
如果纳税人的金融资产存在美国国内金融机构,美国金融机构在海外的分支,外国金融机构在美国的分支,这些金融资产不算国外金融资产,不用申报国外资产。
国外资产产生的红利,利息,专利,资本利得,减免应在国外资产表申报。如果纳税人在外国实体中有利益,纳税人的收入已随公司税表,合伙人税表,信托遗产表报告,纳税人需在国外资产表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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