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住在北卡州夏洛特市(Charlotte)持有美国绿卡的华人女子,因未将在外国开设的金额超过1万元的银行帐户上报给美国财政部而被联邦起诉。7月3日,她在北凯西区联邦法院出庭认罪,资产遭法庭全数冻结,并将面临最高五年监禁和25万元罚款的处分。
这位华人女子在法庭上承认2014年她在中国境内一家名为FungChen Securities的金融机构内拥有超过1万元的金融帐户。在2015年6月30日有意没向财政部上报《外国银行和金融帐户表格申报》(Foreign Bank and Financial Account Form,FBAR)。
根据美国法律,所有在其他国家拥有价值超过1万元的金融帐户的公民和居民都需要依法上报其海外帐户所联结的金融机构、帐户号码、帐户类型和上报FBAR年度内帐户的最高额度。也就是由美国财政部金融犯罪执行局主管的《外国银行和金融帐户表格申报》(FBAR)机制。
瞒报中国境内银行帐户,持美国绿卡华人女性惨遭重罚,资产全冻结,结局惊悚! 而且违反的不是大家较为熟悉的肥咖法案(FATCA) ,而是FBAR条款,这FBAR究竟是何方神圣?引起所有美国税务居民身份又跨境中美两地之间人士的高度关注和紧张。
海外帐户 二套申报制度
基本上,在美国至少有二套法定海外资产申报制度,一套是2010年出台的FATCA法案,就是《海外帐户税收遵从法案》,也就是大家较为熟悉的“肥咖法案”。 FATCA在2014年后在金融机构和国家或地区的税收主管当局之间全面签订和逐步执行。而另一套就是这个案子的主角,在1970年代因美国《银行保密法》而产生的FBAR,就是《外国银行账户申报》。 FBAR在2011年重新修订并开始从严执行。
由此可知,FBAR是比肥咖法案更资深的海外资产申报机制,在1970年就开始存在,它直接由美国财政部金融犯罪执行局来主管,实质上其威力大过FATCA数百倍,其惩戒远远超过FATCA。 FBAR追查审计的案子远远超过FATCA法案的案子,许多海外金融账户申报的审计案子中,都是由FBAR的审查开始,再推及到FATCA的审查。因此,忽略FBAR来单单讨论美国FATCA对于海外金融帐户的申报,无疑就是没正确抓到重点。
若说FATCA是反避税利器,那么FBAR申报则是打击洗钱和逃税而准备的大杀器。避免违法,美国纳税人申报海外银行账户FBAR的表格FINCEN 114是必须要做的一件事,千万不可忽略,更不可以身试法。
FATCA申报受理机构是美国国税局,FBAR申报FINCEN 114的受理机构不是美国国税局,而是美国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执行局。表格FINCEN 114和美国FATCA法案要求申报的8938海外金融资产表格大部分内容非常重合。然而事实上FINCEN 114表格有可能与申报个人所得税表系列1040时附加的8938表格在内容方面有所出入,从而使帐户资讯出现纰漏,造成不必要的罚款损失,不可不慎。
逾1万美元 就要申报
在FATCA体系中,美国税局居民需要申报的内容是:过去一年在海外的银行帐户、信托帐户、证券帐户、商业退休金帐户、保险帐户等年终结余超过5万美元的帐户。FBAR的申报不仅仅限于银行帐户,还包括证券帐户、有现金价值的年金合约和人寿保险。也就是过去一年中,外国银行帐户或有签名权的金融资产帐户。所有可以短期内兑现80%以上现金价值的金融帐户。通俗的讲就是可以随时变现的活期帐户和兑现能力强的股票帐户。只要超过一万美元就要申报。申报FBAR,一定要咨询专业律师及税务人员。
申报披露不等于缴税纳税,但是,瞒报隐匿申报将会面临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违反FBAR故意未申报并有其他海外违反法律行为,罚款最高50万美元,10年徒刑。在过去更出现过1亿美元天价罚款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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