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法与系统论的结合,系统结构功能的稳定、目的、要求为辩证法赋予目的、意义,为辩证法找到了合理应用的范畴,从而避免了辩证法的盲目滥用而陷入诡辩的陷阱,并为辩证法找到了可以进行确定性评判的标准。从而推动了辩证法思想的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
一、 辩证法简介
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首先提出并说明了对立统一的辩证法思想。他说:“统一物是由两个对立面组成的,所以在把它分为两半时,这两个对立面就显露出来了。”他还列举了诸如日与夜、饥与饱、疾病与健康、冷与热、干与湿、存在与非存在、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战争与和平等现象,说明统一物之分为两个对立面乃是普遍现象。
苏格拉底把辩证法看作是通过对立意见的争论而发现真理的艺术。柏拉图认为,借助于辩证法可以由个别理念上升到普遍理念,又从普遍理念回到个别理念。他在《巴门尼德篇》中对同与异、大与小等对立概念的分析,在《斐多篇》中对有限与无限的分析,在《智者篇》中对存在与非存在(是与不是)的分析,来说明对立的东西并不是绝对分裂的,而是互相联系、互相结合的,
亚里士多德研究了一和多、整体和部分、个别和一般、质料和形式、潜能和现实等范畴之间的关系,其中包含有对立面相互联系和转化的思想。从而将辩证法在逻辑学的意义上进行使用。
德国古典哲学家黑格尔系统地建构了辩证法的质量互变规律、对立统一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并阐述了本质与现象、原因与结果、同一与差别、可能与现实、必然与偶然、必然与自由等诸多辩证法范畴,建立了庞大而完整的辩证法体系。
黑格尔认为无论是自然的、历史的和精神的世界都是充满矛盾的过程,并且正是矛盾引起了运动、变化和发展。他说:“天地间绝没有任何事物,我们不能或不必在它里面指出矛盾”,我们“可以在一切种类的对像中,在一切的表象、概念和理念中发现矛盾。认识矛盾并且认识对象的这种矛盾特性就是哲学思考的本质”(《小逻辑》第200、132页)。他还说,矛盾是一切运动和生命力的根源;事物只因为自身俱有矛盾,它才会运动,才具有生命力。
在辩证法的三大规律中,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内部对立双方的统一和斗争是事物普遍联系的根本内容,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源泉和动力;质量互变规律揭示了一切事物运动、变化、发展的两种基本状态,即量变和质变以及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和规律性;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了事物由矛盾引起的发展,即由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螺旋式的前进运动。
在辩证法的应用中,由于事物永远处于过程中、矛盾变化中、概念描述中,因此,难以用辩证法来对事物的性质进行定性的评判。你说它失败了,他说是暂时的挫折;你说它不好,他说要一分为二的看,用发展的眼光看,坏事也是好事,或者也可以转化为好事。因此容易陷入诡辩的陷阱,而难以取得共识。
也由于辩证法将事物描述在过程中、矛盾变化中、转化中,因此难以作为真理判断。科学的真理观还是沿用形式逻辑的内容,以实验中事物的实证状态、数据与主观设想的符合作为真理判断的标准。
二、系统论简介
上世纪二十年代年初,有了将事物当作一个整体来进行研究认识的思想和思维方式。 1945年,奥地利生物学家贝塔朗菲提出一般系统论的思想,发表了一篇《关于一般系统论》的论文,将研究对像用系统整体的方式来进行分析、研究,他先主要研究了机体系统、开放系统和动态系统。他采用对于不同系统的类比的方式,研究系统的一般规律内容,研究各种系统的一般方面、一致性和同构性等内容。
根据现有系统论的认识,可以从几个方面概括系统的特征:
(1)系统是由若干要素(部分)组成的。这些要素可能是一些个体、元件、零件,也可能其本身就是一个系统(或称之为子系统)。
(2)系统有一定的结构。一个系统是其构成要素的集合,这些要素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联系方式、组织秩序,从而构成具有稳定结构的整体性的存在。
(3)系统有一定的功能,或者说系统要有一定的目的性。系统的功能是指系统与外部环境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中表现出来的性质、能力、和功能。系统整体功能大于系统要素之和;
(4)系统有开放性,要与环境进行物质和能量的交换,不断提高,从低级系统向着高级系统发展。
(5)系统的有序性。有序性是系统整体存在的重要内涵,包括系统结构的有序性和功能的有序性。
1972年贝塔朗菲又发表《一般系统论的历史和现状》的文章,纠正了将一般系统论局限在技术和数学理论的问题,而将其扩展到了研究工程系统、生命系统、经济系统和社会系统等复杂系统方面,并将它上升到了系统科学、系统哲学的高度.
系统论的产生,从而开始以一种系统的、整体的模式来进行认识了。对于科学的不同学科、专业、领域的影像的综合分析,需要在整体系统的范畴内,以一种新的综合的思维模式来进行思考和逻辑演绎。
现在,系统的思想通过与控制论、信息论的结合而不断发展。著名的有:I.普里戈金的耗散结构理论,M.艾根的超循环理论和H.哈肯的协同学等,不断拓展了系统科学的逻辑思想内涵。
三、辩证法与系统的结合
黑格尔确立的对立统一的矛盾与辩证逻辑,然而人们随后就发现了辩证逻辑的滥用会陷入诡辩与混乱,人们不知道该如何理性的运用它,因而在传统哲学和科学的范式中经常被排斥。
由于事物的矛盾对立统一关系具有普遍必然性,于是可以将辩证逻辑纳入系统的目的、结构、关系的框架中,便能够展现它的逻辑演绎的内涵和理性力量,而避免陷入诡辩、混乱。
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的适用范围的区分,并非事物的内涵与外延的区分,也不是人与物的区分(因为无论是事物的内涵与外延、人与物都存在矛盾的对立统一关系),而是需要将辩证法纳入系统的目的、关系、结构、功能的框架内,才具有合理性。
1、辩证法与系统的结合
现在的系统论是结构与功能的系统论,只包含了系统内部各个子系统之间物质、能量、数据的相互输入、输出的关系耦合,而没有将辩证法纳入系统论的范畴。
既然矛盾的对立统一性具有普遍性,存在于人们所认识的一切事物之中,也必然存在于所有系统中,影响系统的结构、功能的存在。于是针对现在系统论的功能系统,加入矛盾的对立统一关系的内涵,便构成矛盾与功能相统一的系统。
那么,辩证法的对立统一关系与功能系统如何进行结合呢?辩证法与系统相结合的原理在哪里呢?
系统由其内部结构中的各子系统组成组成输入输出相耦合的关系,从而形成具有整体结构与功能的系统。根据矛盾的普遍性原则,系统以及其各子系统内部体也存在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主要矛盾方面和次要矛盾方面等内涵。依据矛盾的对立统一关系:子系统内部的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着子系统的性质,从而决定着子系统的功能,进而子系统的性质、功能会影响着系统结构中各子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的耦合关系和结构。子系统主要矛盾方面的稳定,决定着子系统的性质的稳定,从而决定着子系统之间相互耦合关系的稳定,进而决定着系统结构与功能的稳定。
由于系统整体也存在主要矛盾与矛盾的主要方面与次要方面,并决定着系统整体的功能、目的、意义的要求。因此,各个子系统的矛盾主要方面与系统整体的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有着对应关系,一个系统整体才能保持其稳定的功能和性质。
以一个公司为例:公司内部包含总经理决策层、各部门管理层、各部门员工等各个层次的子系统内容。
公司系统中各子系统之间的职能要相互配合、谐调,并与公司的整体职能、要求相适应,体现系统中各层次子系统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结构关系,才能使其所形成的各子系统的功能相互适应、配合、耦合,从而构成公司系统整体的结构存在,并维持公司各功能的稳定运转。
其中,如果某个管理子系统出现、失职、质变和背叛,将导致该子系统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发生改变,导致该子系统的性质和功能发生变异,从而影响公司整体系统的性质和功能的正常、稳定的运转。另一方面,公司管理层作为系统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他对于公司的性质、功能的要求,对于公司各部门的要求、管理会制约、影响各子系统的功能状态,制约子系统的矛盾主要方面的状态与改变,从而制约各子系统功能的变化。体现在公司通过培训、考核、管理等,不断撤换不合格的部门经理、员工,以维护系统不同层次的矛盾性质的协调、对应。
所以,在系统中,各子系统的矛盾双方的能量演化所构成的对立统一关系中,矛盾的主要方面的能量决定着各子系统的功能、性质,维护着各子系统之间的功能、能量的耦合关系的稳定,从而维护着系统的结构、功能、目的的稳定。
辩证法中,矛盾双方的对立统一的相对平衡、稳定,才能保证系统各子系统、关系的性质的稳定,才能保证系统结构、功能的稳定。而系统中某个子系统的矛盾运动所导致的性质改变,都会影响系统整体的结构、耦合关系和功能的稳定。而系统整体的结构、功能、性质、目的、稳定的要求会制约、规定各子系统的性质、功能、矛盾对立统一的状态。这样矛盾辩证法的适用性在系统的平台中找到了归宿和意义。
2、辩证法的评判标准
辩证法将事物、属性、理念进行着对立统一的矛盾理解与逻辑应用。然而人们随后就发现了辩证逻辑的对立统一关系内容,比如对于成败、好坏、喜恶、优劣、正义与非正义等对立统一的内容都难以进行确定性的评判,乃至于无法对大小、高低、同异等属性的好坏作出确定性的评判。因此,人们发现对于辩证逻辑的滥用会陷入诡辩与混乱,人们不知道该如何理性的运用它,因而在传统哲学和科学的范式中被排斥。
辩证唯物论的真理标准是指在实践中主观与客观相符合的真理观,还是属于形式逻辑的范畴,是对于是与非的判断,而难以进行好与坏的性质判断。小偷成功的实施盗窃是符合真理吗?一个公司老板是让下属之间情同兄弟好呢?还是让下属之间相互制约好呢?难以有定论。所以,只是主观符合客观的评判标准还难以满足辩证法的具有普遍必然性的对立统一关系的评判要。
那么,辩证法的评判标准是什么呢?或者说辩证法有没有确定性的评判标准呢?下面将进行揭示,并阐述其原理:
系统论揭示了组成系统的各个子系统之间构成输入与输出的耦合关系,共同组成系统的结构,发挥系统整体的功能,并维护系统的稳定为目的与要求。
系统子系统之间的关系中,还包含反馈与控制,测试与调节,以维护子系统之间的关系耦合与平衡,维护系统的结构与功能的稳定。
因此,有了系统的整体结构与功能的目的与要求,系统对于各子系统的功能、性质便有了要求,因此也对于子系统的矛盾双方的对立统一状态有了要求与规定。子系统的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的性质决定着子系统的性质与功能,决定着该子系统的功能与各个子系统之间的耦合关系的正常稳定,也决定着系统结构与功能的稳定,也与系统的整体结构功能有着对应关系。子系统便不能随便更换其内部矛盾双方的主要方面与次要方面,因为其矛盾主要方面与次要方面的转换,会改变该子系统的性质和功能,从而破坏系统内部各个子系统之间的耦合关系与系统结构,从而也影响系统整体的结构与功能。
任何一个系统的子系统出现了与系统整体的结构、功能的目的、要求不符合的时候,比如出现贪官、某个足球队员的身体欠佳、电器元件被烧坏、零件材料老化、零件磨损等,就会导致系统整体的运行、稳定出现问题,因此需要更换。
因此,被纳入系统框架下的辩证法,其各个子系统的矛盾双方的对立统一状态,便有了系统整体的结构功能,和与各个子系统之间的耦合关系这两个方面的制约、要求与评判标准。从而让辩证法脱离滥用、诡辩的陷阱,而找到了系统的归宿,并深化了辩证法的内涵,发展了辩证法的思想。
所以,在系统的范畴下,辩证法也有了确定性的评判标准,也可以称之为系统的辩证法评判标准,也就是以系统的结构、功能的稳定为目的、要求的标准。任何维护系统的结构、功能稳定的矛盾关系都是正确的,而任何损害系统的结构、功能稳定的矛盾关系、对立统一状态、矛盾的转换、矛盾性质的改变都是错误的。
这样,子系统的对立统一关系与状态,其辩证法的内容,便有了系统整体范畴下的明确评判标准,有了系统整体的结构、功能稳定、目的的明确评判标准,也就有了实证与可证伪性的科学评价特征,从而可以纳入科学的体系范畴。
所以,当用系统的范畴对于辩证法进行要求与规定,当辩证法纳入系统的范畴,不仅为辩证法找到了应用的合理性,为辩证法找到系统的归属,也深化了辩证法的内涵,辩证法走向了更加成熟的思想体系。
当各子系统的矛盾双方的能量演化所构成的对立统一关系中,矛盾的双方的能量演化、改变就被赋予正负能量的内涵。导致子系统性质发生变化而影响系统整体结构功能的稳定的能量就成为负能量。
3、系统的发展
任何系统都不是永远稳定而不变的,系统需要发展、升级。在系统的范畴下,系统的发展、升级是整体的升级,是系统内部的所有子系统的共同发展,各个子系统之间仍然有相互耦合的关系、结构。因此,在系统的发展中,所有子系统的矛盾双方的对立统一关系,以及矛盾主要方面所决定的子系统的性质和功能都需要符合系统整体发展的结构功能的要求,符合系统对于辩证法的评判要求,系统的发展、升级才能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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