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移民局审查:
L-1A,属于非移民临时性签证审查,相对于EB-1C的审查要宽松。对于在美国新近设立的分支机搆进行审批时, 主要是基于可行的商业计画,最初的L-1A审批相对宽松。对于后来的延期申请,如果美国分支机搆还没有全面达到所要求的运作规模和结构,移民局也有可能先批准一年或两年延期申请,给其机会进一步发展,在后来延期的时候再一次进行审查。
EB-1C属于移民程式,审查更为严格。如果申请公司没有全面符合EB-1C的各种要求,即使之前的L-1A申请经过了批准,通常来说绿卡申请也依旧会被拒绝。但是一旦经过这些严格的审查后获得批准,就得到了永久承认。总结起来就是,要么不过,过了就无需再审。
二者的关系:
通过以上对比,我们可以对文章最初提出的问题进行作答, 其实简单来说,两者之间并不存在L-1A是EB1-C的前提条件的关系。
通常来讲, 受益人一旦取得L-1A签证,把美国公司的业务和人员建立起来,就意味着申请EB1-C也有很大的成功把握。因为两者申请条件相似,移民局如果批准了L-1A签证就说明已经满足了很多EB1-C的要件。但是这并不是说不申请L-1A签证就不能取得EB1-C。例如,许多跨国公司在调遣海外高级管理人员到美国分公司服务时,还可使用多种可能的临时工作签证途径,例如出于对申请档和时间等多种因素的考虑,而且同时被调遣人员符合H类签证要求或者是E类签证要求时,公司可能会选择为受益人申请H类签证或者E类签证。如果这些受益人及其公司都满足申请EB-1C的条件,日后他们仍可以H或E身份提交EB-1C绿卡申请,而不需要一定申请L-1A签证。反之,如果L-1A签证持有人或其公司不符合EB1-C的相关要求,则随后提交的EB-1C也不能够获得批准。在 L-1A签证持有人很难达到EB-1C的申请标准的情况下,一个变通的方法是考虑通过PERM劳工证的方式申请绿卡,弊端是等待时间要更长。
综上所述,L-1A签证虽然可以为EB-1C申请提供有力的支援,但不是其前提条件,也不能保证后者的成功。不论L1-A还是EB-1C,在申请的过程中涉及各种细节,所以一定要认真对待,找到经验丰富的移民律师咨询申请的方方面面,才能保证万无一失。
本文来源于张大钦律师事务所并由陈冠英律师事务所(Law Offices of Eric K. Chen)资深法律助理罗越小姐( Lori Yue Luo Teffs)修改转载。联系电话702-308-4915, 702-638-8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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