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否曾陷于债务压力而无法按时缴纳按揭或是多次欠下信用卡或医疗帐单?您是否曾面临因无法及时缴纳房屋或是汽车按揭而面临房屋拍被法院拍卖?当面临入不敷出的窘迫时,我们的第一反应往往是贷款或者与银行协商延期付款。那么您是否曾想过这么一条全新的解决思路:宣布破产?
《联邦法破产法典》的第七章和第十三章申请是最为常见的两个解决工具,通过第七章或是第十三章的使用,可以达到减轻债务负担,消除债务或是保留财产获得继续清偿未按时缴纳债务目的。
法典的第七章和第十三章详细规制破产清算与重组。光从字面理解,法典的两个章节规制的都是破产,许多读者可能不熟悉两者是如何相互联系的,这两种途径的适用条件和区别在哪里。
那么利用下文我们给您提供的简易图表与解释,带您初探破产法典第七章和第十三章的设计逻辑,并着重对比美国联邦破产法典第七章和第十三章的联系与区别从而说明您理清根据自身条件落入哪种类型的破产申请:
《联邦法破产法典》第七章 破产清算
破产法的第七章规制的是破产清算。该程式一般用于清除破产申请人一般未经过抵押的债务,如信用卡和医疗帐单欠款。经过破产清算程式之后,第七章申请人不需要继续支付剩余未清偿债务。适用第七章的前提是破产申请人须符合破产法规定的相关收入要求。如果破产申请人的收入太高,申请人会落入第十三章破产法的适用而非第七章。
当破产申请人根据第七章提交破产申请时,法院同时会同时下达“自动中止”指令,该指令具有立即抑制多数债权人继续追偿债务的效力。同时,法院会指派一名破产管理人来管理申请人在处理破产债务过程中的相关行政事务。除核查相关破产文件之外,破产管理人还有权处置债务人“不可豁免的财产”(即无法受到破产豁免保护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用以清偿债权人。如果破产申请人的所有资产都落入可豁免财产的范围,则债权人将无法从破产程式中得到任何清偿。
破产法的第七站不仅适用于持有少量或者零资产的低收入债务人,其同时适用于拍卖动产或不动产所得价值低于已清偿债务价值的破产申请人——适用情形包括破产管理人将拍卖财产后资金用以偿还经过一般破产程式无法完全消除的债务,比如所得税,赡养费。
《联邦法破产法典》第十三章 破产重组
破产法的第十三章规制的是破产重组。该程式适用于收入较高的债务人。由于适用第十三章申请人一般具有较高收入,债务人的经济能力使得其能够通过清算后的“再清偿计画”以偿还破产前未支付的部分或全部经抵押债务。虽然许多破产申请人根据第十三章申请破产而非第七章是由于申请人的收入太高而无法落入第七章的适用条件,但是许多债务人选择第十三章的另外一部分原因是第十三章具有第七章所没有的优势(比如,债务人能够通过再清偿计画继续清偿破产前未按时支付的按揭从而得以保留动产或不动产,债务人能够消除次级抵押债权人抵押于财产上的抵押权)。
在第十三章中,破产申请人能够保留其动产或不动(包括无法受到破产豁免保护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但是申请人必须支付债权人相当于非豁免财产的等额价值)。因此,在第十三章的设计中,债务人需要按照再清偿计画偿还破产前未支付的部分或全部抵押债务。债务人根据计画支付所需支付的金额一般取决于债务人的收入、支出、和债务的类型。
一般而言,第十三章适用于以下债务人:
- 不落入第七章适用条件但是需要降低债务清偿压力的债务人(比如,降低信用卡偿还金额,中止诉讼程式,或者防止法院扣押工资);
- 希望在三到五年的时间内偿还未缴清的夫妻赡养费或儿童抚养费的申请人;或
- 没有按时清偿房屋或者汽车按揭却希望能够在破产程式结束后继续清偿债务而得以保留动产或不动产的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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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
第十三章 |
破产类型 |
清算 |
重组 |
适格申请人 |
自然人或公司 |
仅自然人(包括独资企业) |
债务门槛 |
可处置收入低于第七章规定的收入门槛 |
- 未经抵押债务不超过$419,275;或
- 经抵押债务不超过$1,257,850 (2019年4月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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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除债务所需时间是多久? |
一般三到四个月 |
直到债务人根据再清偿计画完成所有缴付(一般而言持续三到五年) |
谁有权处理破产财产? |
破产管理人有权处置所有不受破产豁免保护的动产或者不动产。 |
债务人有权保留所有财产,但是申请人必须支付债权人相当于非豁免财产的等额价值。 |
是否允许债务人消除次级抵押债权人对于抵押财产的抵押权? |
否 |
是(以符合相关适用条件为前提) |
是否允许债务人降低抵押债务金额? |
允许(但仅适用于有形个人不动产) |
允许(以符合相关适用条件为前提) |
优势 |
债务人得以快速消除债务并能快速够重新起步。 |
- 债务人可以保留动产或不动产;
- 债务人破产后能够继续清偿没有按时付清的房屋、汽车按揭和抚养费、赡养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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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势 |
- 破产管理人有权拍卖出售不受破产豁免保护的动产或不动产;
- 债务人无法通过破产继续清偿未按时支付的债务以避免进入拍卖程式或者是避免债权人“返还占有”(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及时支付债务后进行破产法赋予债权人通过再次占有财产自我救济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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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人必须在破产后每个月向破产管理人缴纳费用,持续长达三到五年;
- 在一定情形下需要继续偿还一部分未抵押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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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您理清了自身的适用条件和哪种类型,利用我们事务所的资源将协助您进一步分析符合您的情形,为您量身定制更为详细的解决计画与方案,祝您破产程式的申请一臂之力。欢迎详细垂询:702-868-8248。(文:王欣律师事务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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