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报导)中国大陆国台办21日临时与相关单位召开记者会。根据新华社,记者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等部门联合发布针对惩治台独的意见,并且宣布在发布之日起实施。 据新华社稍早快讯,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大陆国台办昨天下午向台湾驻北京的媒体发布通知,称「我办与相关部门联合发布会」,将于21日下午在广安大厦四楼(即国台办新闻发布厅)举办,要求参加者须于当晚前完成报名。 国台办例行记者会一般是在隔周三举行,临时召开记者会的通知来得突然,也未说明召开记者会的主题,令外界纷纷猜测记者会的内容。 赖清德在总统就职典礼论述的两岸关系发展,北京对内容表示不满。陆委会则呼吁对岸正视中华民国存在的事实,尊重台湾人民的选择。 学者:条文越清楚 台人越无须担心误触 大陆最高人民法院等「两高三部」21日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并从即日起实施。对此,华南师范大学台湾政治研究所所长傅玉能表示,大陆在国际社会处理台湾问题上要做到合理合法,打击台独从法规面推进是必然步骤,更认为条文规范越清楚,台湾民众越不需要担心误触,也不会被民进党与赖清德给绑架成台独。 傅玉能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此时公告此《意见》,整体可以从三个因素切入,首先包含美国与其他对大陆较抱持敌意的国家不断挑事,这时公告是对国际社会舆论作一个战略布局。第二则是赖清德520就职后刚满一个月,也是对赖的态度给出表态。第三则是从法规面做准备,让处理台独份子是依法有据。 至于是否担心该《意见》再被民进党作为对台湾民众恐吓,傅玉能说,大陆现今政策格局已拉的更高,政策发布看的是在国际社会的影响与得失,不可能光担心民进党的扭曲而不敢去做,「软了民进党就说是纸老虎、硬了就说大陆打压。」 他更认为,当这些惩罚台独份子的条文规范越清楚,台湾民众反而越不需要担心误触,也避免被民进党与赖清德绑架成台独。 大陆国台办21日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其中规范对台独顽固分子可依法适用「缺席审判」。对分裂国家罪的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可判处死刑。 「打击台独」22条全文一次看 主动放弃台独立场可撤销案件 大陆国台办今(21)日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及司法部等各部门对外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意见明定施行方式、要求及定罪条件等内容。 《意见》中的「正确适用程序」第15条提到,「台独」顽固分子主动放弃「台独」分裂立场,不再实施「台独」分裂活动,并采取措施减轻、消除危害后果或者防止危害扩大,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多项不起诉。 此外,即使是「台独」嫌疑人未到场的情况下,大陆司法机关仍可提起公诉,法院也可组成合议庭审理,至于「被告」则可以在「境外」寻找律师委托出庭。 以下为《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全文: 一、总体要求 1.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极少数「台独」顽固分子大肆进行「台独」分裂活动,严重危害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严重损害两岸同胞共同利益和中华民族根本利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严惩「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坚决捍卫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 二、准确认定犯罪 2.以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为目的,组织、策划、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 (1)发起、建立「台独」分裂组织,策划、制定『台独』分裂行动纲领、计划、方案,指挥「台独」分裂组织成员或者其他人员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活动的; (2)通过制定、修改、解释、废止台湾地区有关规定或者「公民投票」等方式,图谋改变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法律地位的; (3)通过推动台湾加入仅限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组织或者对外进行官方往来、军事联系等方式,图谋在国际社会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台湾独立」的; (4)利用职权在教育、文化、历史、新闻传媒等领域大肆歪曲、篡改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事实,或者打压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国家统一的政党、团体、人员的; (5)其他图谋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行为。 3.在「台独」分裂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首要分子」。 4.实施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罪行重大」: (1)直接参与实施「台独」分裂组织主要分裂活动的; (2)实施「台独」分裂活动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 (3)其他在「台独」分裂活动中起重大作用的。 5.实施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积极参加」: (1)多次参与「台独」分裂组织分裂活动的; (2)在「台独」分裂组织中起骨干作用的; (3)在「台独」分裂组织中积极协助首要分子实施组织、领导行为的; (4)其他积极参加的。 6.实施本意见第二条规定行为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7.以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 (1)顽固宣扬「台独」分裂主张及其分裂行动纲领、计划、方案的; (2)其他煽动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行为。 8.实施本意见第七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罪行重大」。 9.实施本意见第七条规定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0.实施本意见第二条、第七条规定行为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11.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意见第二条、第七条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12.「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三、正确适用程序 1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1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15.「台独」顽固分子主动放弃「台独」分裂立场,不再实施「台独」分裂活动,并采取措施减轻、消除危害后果或者防止危害扩大,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多项不起诉。 1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利,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17.对于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前款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18.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的「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案件,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后,被告人未按要求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19.人民法院缺席审判「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或者由近亲属代为委托一至二名辩护人。在境外委托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授权委托进行公证、认证。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五日以内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0.人民法院缺席审判「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案件,应当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辩护人经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四、附则 21.对于「台独」顽固分子实施的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等其他犯罪,可以参照本意见办理。 22.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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