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报导)前中共贵州省委书记孙志刚受贿案一审宣判,孙志刚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他被控在当官21年期间收贿人民币8.13亿余元。 据天津二中院微信公众号公布,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9日公开宣判孙志刚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孙志刚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 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经审理查明:2002年下半年至2023年8月,孙志刚利用担任多项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专案推进、股份认购、工程承揽、房地产开发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透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8.13亿余元。 法院认为,孙志刚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孙志刚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孙志刚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有重大立功表现,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及孳息已大部分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据公布,法院同时根据孙志刚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孙志刚1954年生,河南荥阳人。1971年参加工作,1976年9月加入中共。他在2017年7月至2020年11月担任贵州省委书记,2023年3月自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任上退休,同年8月被查落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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