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程凯/综合报导)据报导,内华达州立法者近日已批准与邮寄选票和确定已登记选民公民身份相关的新选举规则。 《内华达州行政法规》第 293 章已修订,新增一项要求,即县书记官必须透过读取邮寄选票上的邮戳或条码资讯来确定邮寄选票的寄出日期,以确定该选票的邮戳日期是否在选举日当天或之前。此项变更旨在确定美国邮政局收到回寄选票的日期。 如果县书记官无法确定邮寄选票的邮戳日期是否在选举日当天或之前,但县书记官在下午 5 点之前收到了该选票,则该选票将被视为已登记选民的公民身份。 选举第三天,邮寄选票将被视为已在选举日当天或之前盖上邮戳,不得仅以字迹不清、填写不完整或其他不完整为由拒绝。 内华达州选举法也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对提交的宣誓书的要求,以证明登记选民的公民身份,并修改了关于某些选民质疑中「个人了解」的定义。 提交给县书记官的宣誓书必须采用州务卿规定的表格,除其他必需资讯外,如果提交宣誓书的人不是本州的登记选民但符合选民资格,则需声明其为选民 县书记官随后将确定该人是否为选民选民或其他有资格提交宣誓书的可靠人士。书记官将确定该人是否符合选民、内华达州注册选民或可靠人士的资格。 书记官将确定提交宣誓书的人士是否对宣誓书所依据的事实有亲身了解。如果没有,则该人将被视为不可靠人士。亲身了解应定义为第一手经验或了解登记选民并非美国公民,或登记选民已迁出其登记投票所在县的边界。 但如果该人确实有亲身了解,书记官将评估与该声明可信度相关的因素,例如评估宣誓书中是否存在前后矛盾的陈述,以及提出声明的人士是否有不诚实或对登记选民存在偏见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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