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2013年3月4日将实施的I-601A临时豁免在美申请的最终规则如下。 新规则允许美国公民的某些身在美国直系亲属在出境前获得非法居留的临时豁免权,举将大大减少美国公民与其在美非法居留直系亲属的分离时间。 可以申请临时豁免的条件 申请临时豁免时及进行指纹采集时身在美国。 如申请人离开美国,他/她在其移民签证面试时其移民签证申请将以移民法ACT 212(a)(9)(B)(i)条为由受到拒绝。212(a)(9)(B)(i)是指在美非法居留180日-1年内,将受到3年不能进入美国的限制;如在美非法居留超过1年,将受到10年不能进入美国的限制。 申请人是移民法ACT 201(b)(2)(A)(i)条定义下的直系亲属,即美国公民的父母、配偶即21岁以下未婚子女。 以申请人为受益人的I-130或I-360申请已获批。 以申请人为受益人的I-130申请获批后移送国家签证中心审核,并已缴纳签证费用,以签证中心的收据为据。 申请人将要离开美国以获得直系亲属移民签证。 如移民法ACT212(a)(9)(B)(v)条所述,证实如果他/她的移民签证被拒,其美国美国公民的配偶、父母、子女的生活将遭受极端困难。 不可以申请临时豁免的条件 移民局有理由认为申请人除了非法居留外还有其他不能入境美国的缘由。 *申请人未满17岁 *申请人无申请案件在国家签证中心审核,或未缴纳签证费用。 *申请人的签证面试已由签证中心在2013年1月2日之前首次安排,即使签证面试因故取消、重新安排或移民签证面试安排在2013年1月2日之后。 *申请人在递解出境的程序中,除非递解出境程序已经行政关闭且在递交I601A申请时还未重新安排上庭。 *申请人有递解令在身。 *申请人的前递解令的到恢复。 *申请人在USCIS有审核中的永久居民的申请 本文出自陈冠英律师事务所(Law Offices of Eric K. Chen)资深法律助理罗越小姐( Lori Yue Luo Teffs)。电话:702-638-8886,702-308-4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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