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職業雇傭移民
以雇傭為基準的職業移民一共有五個優先類別: EB1、EB2、EB3、EB4及EB5。
EB1第一優先包括三小類: EB1A特殊人才(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EB1B 傑出教授或研究人員 (outstanding researcher) , EB1C 跨國公司高管。 第一優先的特點是不需要證明勞工短缺,移民配額充裕, 但要求受益人的成就或能量很大。
EB2第二優先包括兩小類: 非常規的國家利益豁免(NIW )和常規的EB2勞工證PERM。 NIW不需要工作承諾,不需要證明勞工短缺, 不需要雇主支援。 常規的EB2, 雇主要證明勞工短缺。 雇主所承諾的工作應該至少要求碩士以上學歷, 或者本科加上五年的工作經歷。
EB3第三優先包括兩小類:申請綠卡的工作崗位要求本科或至少兩年的技能經驗的歸為一小類。不要求學歷技能的, 歸為另外一小類。 EB3的雇主也要證明勞工短缺。
EB4第四優先: 宗教人士簽證。 這要求有教會組織出面。 受益人應該服務於教會的事工。
EB5第五優先:投資移民。 滿足三個條件: 投資一百萬美元或五十萬美元到美國一個商業實體; 創造或增加10個全職的就業機會給美國工人。 投資的資金要證明合法來源。
每一個雇傭為基準的移民種類都對應著固定的配額。供不應求的時候就會出現排期。 EB1, EB4全球範圍內沒有排期。 EB2對中國和印度出生的人有嚴重的排期,但對其他國家出生的人來說沒有排期。 EB3 以前排期也很嚴重, 但最近往前移動得很快。 EB5目前沒排期,但可能很快中國投資者要排期。
所有雇傭職業移民,通常都要基於一份工作承諾,由美國雇主出面提交申請。但也有例外。
當相關的工作崗位牽涉到一般美國工人利益時,出於優先保護美國工人就業機會的考慮,雇主要證明勞工短缺。雇主要登廣告, 盡力找美國人。 只有找不到最低限度合格的美國工人的前提下, 才可以找一個外國工人。如果能能找到最低限度合格的美國工人,哪怕外國人更優秀, 也不能用外國人。 這是EB2和EB3的情形。 但對EB1和EB2的NIW, 由於法律認定這些成就大能量大的人對美國就業市場總體是有益的, 不會有負面衝擊,所以就免除證明勞工短缺的要求。 對於一些工人短缺的行業, 如護士或者大學教授,移民法有簡易程式安排。 EB4 宗教人士移民, 從事的是神的事功,人所需要, 所以法律網開一面。EB5投資者,來美國是要創造就業的, 不是搶飯碗的, 所以,不需要證明勞工短缺。
基於一份工作承諾必須由美國雇主出面提交移民申請的是EB-1B,EB1C, EB-2-PERM,EB3和EB4。 不需要雇主出面, 不需要證明勞工短缺, 光憑受益人本身的成就就可以申請的是EB1A,EB2-NIW. EB5是憑自己的投資出面申請, 投資者是申請人,也是受益人。
本文來源於張大欽律師事務所並由陳冠英律師事務所(Law Offices of Eric K. Chen)資深法律助理羅越小姐( Lori Yue Luo Teffs)修改轉載。聯系電話702-308-4915, 702-638-8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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