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投資移民由於資金門檻較低,投資人不需親身經營等優點,已經成為華人移民美國的重要選擇,但是許多投資人對於規則卻一直是一知半解,知之不詳,甚至丟了錢就等綠卡了!但是等到自己有了問題時,才發現不知道怎麼保障自己,尤其面對自己投資的區域中心,惡性倒閉或停止營業時,究竟還能不能取得身分,這些應該關切的問題,都迷迷糊糊!
實際上,由於很多投資人都是透過仲介人員進行各項步驟,有的仲介人員本身法律素養並不充分,也沒有適時更新資訊,很難完全掌握最新動態,給予投資人最大的保障。例如移民局在2017年6月14日的內部手冊裡,對於EB-5就有了重大修正,而這些修正對於EB-5之前許多不夠明確的地方,都有了更清楚的界定,甚至對於投資人綠卡取得也有相當影響,值得每一位EB-5投資人重視。
過去的案例中,有部分區域中心,開辦之初風風火火,投資人也快速把資金送到位,一切正常順利,甚至取得了臨時綠卡,當投資人們好整以暇地坐等永久綠卡時,突然傳出噩耗,區域中心停止營業! 這時候,投資人只能夠淚眼以對,認賠了事嗎? 實際上當然不是的,而這次修正的文字當中,更是明確的說明了,即使如此,投資人還是可以在一定條件下取得該有的身分。
區域中心終止 仍可拿綠卡
在區域中心停止營運,而投資人已取得臨時綠卡的情況下,手冊中新的補充規定原文是說: “如果投資人在獲得臨時綠卡之後區域中心終止,投資人的申請不會跟著自動終止。投資人有權通過間接就業等證明其符合 EB-5項目要求。”
也就是說,如果不幸項目的區域中心因各種原因停止營業或吊銷,不會直接影響投資人拿永久綠卡,而其中關鍵的條件則是EB-5項目要求”就業”是不是已經達成了?如果就業的要求已經滿足了,投資人只要提出直接甚至間接證明,即可以符合永久綠卡的資格。
對於滿足創造就業的要求,移民局在2016年11月頒布的手冊裡有明確的說明,也就是如果在創造就業之初,這個職位是打算長期存在的,就屬於長期就業,移民局進一步解釋說明如果打算保持一個職位在兩年以上的,就屬於長期職位,也就滿足創造就業要求。這裡沒有說一定要保持兩年,而是“打算“保持兩年。因此即使區域中心停止營運,但經此創造的就業,是“打算“保持兩年的職位,就可以符合要求。
EB-5資金 合條件可轉投
除此而外,這次修正更針對EB-5資金可否再投入到另一個企業,做出了明確的界定指出: 如果 EB-5企業遵守商業計劃書而產生了足夠的就業,這個企業可以將資金再投入到另一個企業中去。下一個企業的商業範圍必須和EB-5企業一致,資金再投入的時間也需要在合理時間範圍之內。在一些情況下,資金再投入到另一個企業不會導致申請被拒。
由此可知,重點還是在” 產生了足夠的就業”,滿足了這個條件,並符合商業範圍以及合理時間範圍等基本要求,資金可以移轉到下一個企業,並不會影響到身分的申請。也就是說,投資資金在適當的條件下,可以更靈活的應用,達到最大效益,而不用死守,更符合投資的本性。
不過要注意的是,投資人再投入的資金必須同樣是“有風險”的,而且移民局官員要審核投資人提供的證據來進行確認! 所謂資金同樣會是保持“有風險”的狀態,那就是資金有虧損的風險也有盈利的可能,例如,資金不可以轉到銀行存起來,或者購買政府債券,因為一般認知這是沒有“風險”的。投資人(或項目方)可以將資金轉到任何一個原來企業允許的商業範圍裡的企業,或是已經運營的企業去。由於已經” 產生了足夠的就業”,因此這個轉投資沒有就業要求。
補充新規定 保障投資人
整個看來,移民局在這次2017年6月14日更新手冊裡,對於EB-5“重大變化”的補充規定,是一個正面而明確的修正,更清楚的給予資金更大的彈性,以及投資人面對停止營業時,更大的保障!
然而由此可知,移民局的規定不是一層不變,面對各界的疑問或執行上出現沒有界定清楚的地方,移民局也會立刻予以改正,而且在態度上也是以保障最大多數利益為原則!
而面對新移民政策,我們必須有所認知,任何移民法規、措施編訂,都是大工程,也很可能影響到所有的移民朋友, 相關移民訊息必須要專業的掌控,畢竟美國移民法律是一個相當專業的問題,要進行任何相關的動作或決定,找到值得信賴又專業的律師團隊從旁協助是不可或缺的,拉斯維加斯的陳冠英律師事務所,辦了二十多年的移民業務,堪稱箇中翹楚,打個電話702-638-8886,702-308-4915,微信號“EricChenLaw”,就是搞清楚一切問題最簡單的方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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