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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爾摩莎華語補習班侵犯著作權案 二審判決定讞

被告關德倫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遭智慧財產法院駁回

2018年08月10日   維加斯新聞報

福爾摩莎華語補習班侵犯著作權案 二審判決定讞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書首頁。

        (記者程峰/臺北報導) 由愛爾蘭籍人士關德倫(Ciaran Gruendemann)開設在台北市羅斯福路3段的「福爾摩莎華語交流文化事業有限公司(Taiwan Mandarin Institute)」,因涉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於7月26日業經智慧財產法院二審判決定讞。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並諭知「不得上訴」。此案的判決對於外國人在台灣經商,必須要確實遵守法律,不能侵權取巧,具有警惕作用。
      判決書指出:「被告等所辯均不足採,本件事證明確,自應依法予以論科,被告等上訴指摘原審認事用法違誤,無非係依據業經原審逐一論駁之相同證據,再事爭執,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智慧財產法院判決認為:第一審(即台北地方法院)以上訴人即被告關德倫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下同)1千元折算1日;上訴人即被告福爾摩莎華語交流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罪,科罰金12萬元,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
      據瞭解,被告關德倫在臺北市羅斯福路原設有二處補習班據點,在知悉告訴人吳昊申請之「TCA」Taiwan Chinese Academy網頁之首頁設計,係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美術著作、語文著作,在未經吳昊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制及公開傳輸,竟基於以重制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財產之犯意,將圖樣上傳刊登於福爾摩莎公司使用之「Taiwan Chinese Academy」臉書頁面及Twitter網站中,以行銷福爾摩莎公司之華語教學服務,並搶先將「TCA」Logo持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登記註冊,意圖據為已有之犯意昭然若揭。雖然,被告關德倫在庭訊時否認犯行,但法官根據調查證據,認為被告前後供述不一致,且事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本案被告關德倫復辯稱:依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若被告關德倫被宣判拘役、罰金、緩刑以上之罪,即會被禁止入境二年,將對其人身自由造成侵害,請求科以最輕之刑。智慧財產法院法官認為,依被告上開所稱,被告關德倫仍會被禁止入境,況原審已審酌一切情狀,判處被告關德倫拘役55日,其量刑並無不妥之處,本院自無酌量減輕其刑之必要。

福爾摩莎華語補習班侵犯著作權案 二審判決定讞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書尾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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