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住在北卡州夏洛特市(Charlotte)持有美國綠卡的華人女子,因未將在外國開設的金額超過1萬元的銀行帳戶上報給美國財政部而被聯邦起訴。7月3日,她在北凱西區聯邦法院出庭認罪,資產遭法庭全數凍結,並將面臨最高五年監禁和25萬元罰款的處分。
這位華人女子在法庭上承認2014年她在中國境內一家名為FungChen Securities的金融機構內擁有超過1萬元的金融帳戶。在2015年6月30日有意沒向財政部上報《外國銀行和金融帳戶表格申報》(Foreign Bank and Financial Account Form,FBAR)。
根據美國法律,所有在其他國家擁有價值超過1萬元的金融帳戶的公民和居民都需要依法上報其海外帳戶所聯結的金融機構、帳戶號碼、帳戶類型和上報FBAR年度內帳戶的最高額度。也就是由美國財政部金融犯罪執行局主管的《外國銀行和金融帳戶表格申報》(FBAR)機制。
瞞報中國境內銀行帳戶,持美國綠卡華人女性慘遭重罰,資產全凍結,結局驚悚! 而且違反的不是大家較為熟悉的肥咖法案(FATCA) ,而是FBAR條款,這FBAR究竟是何方神聖?引起所有美國稅務居民身份又跨境中美兩地之間人士的高度關注和緊張。
海外帳戶 二套申報制度
基本上,在美國至少有二套法定海外資產申報制度,一套是2010年出臺的FATCA法案,就是《海外帳戶稅收遵從法案》,也就是大家較為熟悉的“肥咖法案”。 FATCA在2014年後在金融機構和國家或地區的稅收主管當局之間全面簽訂和逐步執行。而另一套就是這個案子的主角,在1970年代因美國《銀行保密法》而產生的FBAR,就是《外國銀行賬戶申報》。 FBAR在2011年重新修訂並開始從嚴執行。
由此可知,FBAR是比肥咖法案更資深的海外資產申報機制,在1970年就開始存在,它直接由美國財政部金融犯罪執行局來主管,實質上其威力大過FATCA數百倍,其懲戒遠遠超過FATCA。 FBAR追查審計的案子遠遠超過FATCA法案的案子,許多海外金融賬戶申報的審計案子中,都是由FBAR的審查開始,再推及到FATCA的審查。因此,忽略FBAR來單單討論美國FATCA對於海外金融帳戶的申報,無疑就是沒正確抓到重點。
若說FATCA是反避稅利器,那麼FBAR申報則是打擊洗錢和逃稅而準備的大殺器。避免違法,美國納稅人申報海外銀行賬戶FBAR的表格FINCEN 114是必須要做的一件事,千萬不可忽略,更不可以身試法。
FATCA申報受理機構是美國國稅局,FBAR申報FINCEN 114的受理機構不是美國國稅局,而是美國財政部的金融犯罪執行局。表格FINCEN 114和美國FATCA法案要求申報的8938海外金融資產表格大部分內容非常重合。然而事實上FINCEN 114表格有可能與申報個人所得稅表系列1040時附加的8938表格在內容方面有所出入,從而使帳戶資訊出現紕漏,造成不必要的罰款損失,不可不慎。
逾1萬美元 就要申報
在FATCA體系中,美國稅局居民需要申報的內容是:過去一年在海外的銀行帳戶、信託帳戶、證券帳戶、商業退休金帳戶、保險帳戶等年終結餘超過5萬美元的帳戶。FBAR的申報不僅僅限於銀行帳戶,還包括證券帳戶、有現金價值的年金合約和人壽保險。也就是過去一年中,外國銀行帳戶或有簽名權的金融資產帳戶。所有可以短期內兌現80%以上現金價值的金融帳戶。通俗的講就是可以隨時變現的活期帳戶和兌現能力強的股票帳戶。只要超過一萬美元就要申報。申報FBAR,一定要諮詢專業律師及稅務人員。
申報披露不等於繳稅納稅,但是,瞞報隱匿申報將會面臨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違反FBAR故意未申報並有其他海外違反法律行為,罰款最高50萬美元,10年徒刑。在過去更出現過1億美元天價罰款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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