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否曾陷於債務壓力而無法按時繳納按揭或是多次欠下信用卡或醫療帳單?您是否曾面臨因無法及時繳納房屋或是汽車按揭而面臨房屋拍被法院拍賣?當面臨入不敷出的窘迫時,我們的第一反應往往是貸款或者與銀行協商延期付款。那麼您是否曾想過這麼一條全新的解決思路:宣佈破產?
《聯邦法破產法典》的第七章和第十三章申請是最為常見的兩個解決工具,通過第七章或是第十三章的使用,可以達到減輕債務負擔,消除債務或是保留財產獲得繼續清償未按時繳納債務目的。
法典的第七章和第十三章詳細規制破產清算與重組。光從字面理解,法典的兩個章節規制的都是破產,許多讀者可能不熟悉兩者是如何相互聯繫的,這兩種途徑的適用條件和區別在哪裡。
那麼利用下文我們給您提供的簡易圖表與解釋,帶您初探破產法典第七章和第十三章的設計邏輯,並著重對比美國聯邦破產法典第七章和第十三章的聯繫與區別從而説明您理清根據自身條件落入哪種類型的破產申請:
《聯邦法破產法典》第七章 破產清算
破產法的第七章規制的是破產清算。該程式一般用於清除破產申請人一般未經過抵押的債務,如信用卡和醫療帳單欠款。經過破產清算程式之後,第七章申請人不需要繼續支付剩餘未清償債務。適用第七章的前提是破產申請人須符合破產法規定的相關收入要求。如果破產申請人的收入太高,申請人會落入第十三章破產法的適用而非第七章。
當破產申請人根據第七章提交破產申請時,法院同時會同時下達“自動中止”指令,該指令具有立即抑制多數債權人繼續追償債務的效力。同時,法院會指派一名破產管理人來管理申請人在處理破產債務過程中的相關行政事務。除核查相關破產文件之外,破產管理人還有權處置債務人“不可豁免的財產”(即無法受到破產豁免保護的動產或者不動產)用以清償債權人。如果破產申請人的所有資產都落入可豁免財產的範圍,則債權人將無法從破產程式中得到任何清償。
破產法的第七站不僅適用於持有少量或者零資產的低收入債務人,其同時適用於拍賣動產或不動產所得價值低於已清償債務價值的破產申請人——適用情形包括破產管理人將拍賣財產後資金用以償還經過一般破產程式無法完全消除的債務,比如所得稅,贍養費。
《聯邦法破產法典》第十三章 破產重組
破產法的第十三章規制的是破產重組。該程式適用於收入較高的債務人。由於適用第十三章申請人一般具有較高收入,債務人的經濟能力使得其能夠通過清算後的“再清償計畫”以償還破產前未支付的部分或全部經抵押債務。雖然許多破產申請人根據第十三章申請破產而非第七章是由於申請人的收入太高而無法落入第七章的適用條件,但是許多債務人選擇第十三章的另外一部分原因是第十三章具有第七章所沒有的優勢(比如,債務人能夠通過再清償計畫繼續清償破產前未按時支付的按揭從而得以保留動產或不動產,債務人能夠消除次級抵押債權人抵押于財產上的抵押權)。
在第十三章中,破產申請人能夠保留其動產或不動(包括無法受到破產豁免保護的動產或者不動產——但是申請人必須支付債權人相當於非豁免財產的等額價值)。因此,在第十三章的設計中,債務人需要按照再清償計畫償還破產前未支付的部分或全部抵押債務。債務人根據計畫支付所需支付的金額一般取決於債務人的收入、支出、和債務的類型。
一般而言,第十三章適用于以下債務人:
- 不落入第七章適用條件但是需要降低債務清償壓力的債務人(比如,降低信用卡償還金額,中止訴訟程式,或者防止法院扣押工資);
- 希望在三到五年的時間內償還未繳清的夫妻贍養費或兒童撫養費的申請人;或
- 沒有按時清償房屋或者汽車按揭卻希望能夠在破產程式結束後繼續清償債務而得以保留動產或不動產的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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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
第十三章 |
破產類型 |
清算 |
重組 |
適格申請人 |
自然人或公司 |
僅自然人(包括獨資企業) |
債務門檻 |
可處置收入低於第七章規定的收入門檻 |
- 未經抵押債務不超過$419,275;或
- 經抵押債務不超過$1,257,850 (2019年4月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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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除債務所需時間是多久? |
一般三到四個月 |
直到債務人根據再清償計畫完成所有繳付(一般而言持續三到五年) |
誰有權處理破產財產? |
破產管理人有權處置所有不受破產豁免保護的動產或者不動產。 |
債務人有權保留所有財產,但是申請人必須支付債權人相當於非豁免財產的等額價值。 |
是否允許債務人消除次級抵押債權人對於抵押財產的抵押權? |
否 |
是(以符合相關適用條件為前提) |
是否允許債務人降低抵押債務金額? |
允許(但僅適用於有形個人不動產) |
允許(以符合相關適用條件為前提) |
優勢 |
債務人得以快速消除債務並能快速夠重新起步。 |
- 債務人可以保留動產或不動產;
- 債務人破產後能夠繼續清償沒有按時付清的房屋、汽車按揭和撫養費、贍養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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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勢 |
- 破產管理人有權拍賣出售不受破產豁免保護的動產或不動產;
- 債務人無法通過破產繼續清償未按時支付的債務以避免進入拍賣程式或者是避免債權人“返還佔有”(債權人在債務人未及時支付債務後進行破產法賦予債權人通過再次佔有財產自我救濟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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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務人必須在破產後每個月向破產管理人繳納費用,持續長達三到五年;
- 在一定情形下需要繼續償還一部分未抵押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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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您理清了自身的適用條件和哪種類型,利用我們事務所的資源將協助您進一步分析符合您的情形,為您量身定制更為詳細的解決計畫與方案,祝您破產程式的申請一臂之力。歡迎詳細垂詢:702-868-8248。(文:王欣律師事務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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