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膺拜登14012號行政命令開放利於美國的移民及機構進入美國,國土安全部在5月11日宣佈繼續開展“國際創業家計畫”(International Entrepreneur parole program) ,積極推動外國企業家來美創業投資!
依照這項計畫推出的“國際創業家規則”(IER)規定,創建“快速發展企業”的外國人,可以申請“入境證”(Parole Status,又譯假釋身份),留在美國工作。創業簽證的方便性不亞於綠卡,但不能做為取得公民身份的途徑。“假釋身份”通常僅適用於因人道主義或醫療救濟等理由,需要簽證留在美國工作的外國人。“國際創業家規則”擴大假釋身份的適用範圍,讓有意在美創業的外國人,也有機會提出申請,而且沒有限制年度配額,由國土安全部(移民局)逐案審查。
依“國際創業家規則”初次申請EB-6,將會獲得最長為30個月的合法停留期,簽證到期後,符合要求者還可申請30個月的延期,這樣EB-6創業許可簽證的最長有效期可達到5年。除了創業申請人本身,更可貴的是,法令規定,創業申請人還可以申請配偶和子女來美,家人所拿到的簽證停留期時間將與創業申請人簽證上的相同。此外,EB-6規定,配偶抵達美國後,可以提交I-765表格,申請工作許可,這樣配偶也可以在美國工作。
基本上,EB-6確實有相當大利基。為了爭取創業公司來美,在設計法令之初,一併給予了適當的誘因,這還包括一旦成立可以為3位創業者申請EB-6創業簽證,3位創業者又可以申請自己的家屬,也就是一家公司就可以有3個家庭獲得合法身份。有了EB-6的簽證,其實除了不能申請公民之外,和擁有綠卡沒有多大區別。
擴大誘因 吸引創業投資
在公告繼續開展計畫的同時,移民局代理局長崔西‧雷諾(Tracy Renaud)表示:“美國的移民擁有悠久的創業,辛勤工作和創造力的歷史,他們對這個國家的貢獻令人難以置信。”“國際企業家計劃與我們國家歡迎企業家精神的精神密不可分,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鼓勵有資格的人多多利用這項計劃”,來美投資創業。
不過,這項在歐巴馬總統時代就研議的計畫,由生而死,再起死回生峰迴路轉的過程,相當值得玩味! 不僅昭示著美國行政權、司法權獨立,也對民間團體維權對抗政府,記上了一頁歷史!
這個案子是在2017年1月17日公佈,就是所謂的“創業簽證”(Startup Visa,即EB-6)。整個法令原本定於2017年7月17日生效。但是國土安全部在生效前的2017年7月11日來個後令推前令,法令大翻盤,將這項規則的生效日期推遲到2018年3月14日,當時提出的原因是”以利移民局有時間檢視“國際創業家規則”(IER)的相關規定以及是否需要廢除“國際創業家規則”。
很明顯的,移民局是往廢除“國際創業家規則”(IER)傾斜,在移民局的公告甚至毫不避諱地指出,國土安全部開始實施“國際創業家規則”的同時,已著手準備廢除“國際創業家規則”的“擬議制定規則通告”(Notice of Proposed Rulemaking,簡稱NPRM),廢止的意思昭然若揭!
整個案子也由各界高度期待,硬生生的被澆熄了熱情,甚至媒體都預期到了“國際創業家規則”(IER)即將束之高閣,但是美國的民間團體可不是省油的燈,抓著國土安全部不放,由美國國家風險投資協會(National Venture Capital Association)具名,在2017年9月19日提起訴訟,要求聯邦政府撤銷延遲實施“國際創業家規則”的決定。
政府擱置 法院不准
接著更令人目眩神移的結果是,哥倫比亞特區地方法院2017年12月1日做出判決,支持提起訴訟方的請求,要求行政部門開始實施“國際創業家規則”,並且必須受理“創業簽證”(EB-6)的申請。在法院的判決下,一個已經被行政機關擱置的案子,硬是被要求照原案執行,不得延宕!
既然法院做出了判決,行政機關必須尊重,於是移民局在2017年12月14日公告指出,根據最近的一個法院判決,即日起開始實施“國際創業家規則”,受理“創業簽證”(EB-6)的申請。整個法令不僅重見天日,更換得了即日實施的急急如律令!
現在移民局再次重申這項計畫,顯然將使創業家來美的途徑,更加堅實,值得關注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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