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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冠英律師事務所

維加斯台聯會王姓前會長 控告媒體誹謗遭駁回

法院根據內華達州《反SLAPP法案》認定缺乏證據 判原告付律師費及賠償每名被告各10000美元

2025年05月23日   維加斯新聞報

      (維加斯訊)拉斯維加斯華裔男子Daniel Wang在擔任拉斯維加斯台灣同鄉聯誼會會長期間,遭女子Crystal向多個團體單位及媒體投訴Daniel有不當性虐行為,維加斯新聞報(LVCNN)在接到投訴後經過訪談Crystal本人,並給予Daniel解釋說明機會,復將兩方意見整理後,再以男女雙方對話截圖為佐證(註:不雅部份未採用),於2024年5月2日據以做出平衡報導的新聞(註:有男女雙方指控及說明),這也是新聞記者對類似新聞報導所秉持的基本原則,換言之,就是經過訪談當事人及做到「平衡報導」(又稱「中立報導」)。事情歷經10個月之後,在今年3月上旬,LVCNN突收到法院傳票,是Daniel向法院狀告LVCNN及報社負責人,而揭發人-Crystal也同案被告,指控總共有14大項。案經克拉克縣地方法院(DISTRICT COURT CLARK COUNTY)於5月13日召開聽證會,並根據被告提出的NRS 41.660 反SLAPP特別駁回動議,駁回原告所有論告及索賠要求,同時被告有權獲得賠償費用和根據NRS 41.670 收取合理的律師費。根據NRS 41.670(1)(b) 規定,每名被告將得到最高10,000美元的額外賠償。簡言之,「原告指控缺乏依據與證據」,指控遭到主審法官駁回,並判賠償律師費及每名被告各10,000美元。
    拉斯維加斯華人社區會長控告媒體及受害女性的案件結果出爐,近日在社區引起很大的話題。
    Daniel王在今年初對LVCNN、報社負責人、以及作出不良性行為指控的女性當事人Crystal女士提起訴訟,聲稱報導內容構成誹謗、侵權、精神損害等十四項指控。
    然而,被告方律師 Marc Randazza 代表 LVCNN提起 Anti-SLAPP(反惡意訴訟)動議,主張此案涉及公共議題,原告意圖利用訴訟壓制言論自由。
    法院根據三方訴狀及證據,在5月13日召開聽證辯論庭。當庭裁定: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同時裁定被告有權申請合理律師費與訴訟費用,並對各被告每人最高 $10,000 美元之補償。法院正式裁定書於2025年5月21日正式核定。裁定主要內容如下:
    --原告為公眾人物,Daniel王曾擔任台灣同鄉聯誼會會長,長期活躍於社團與媒體,是具公共影響力人物。
    --不良性行為指控屬於公共議題。根據多項判例,包括《Wynn v. AP》與《Ruth v. Carter》,針對公眾人物的性虐待指控屬於社會重大關切問題。
    --報導平台為公開論壇。涉案文章刊登於LVCNN官方網站與印刷報紙,具有公開可得性,符合公共論壇條件。
    --被告言論具善意且無惡意。所有被告均提供宣誓聲明,表明發表內容基於事實與合理相信;原告未提出任何反證。
    --原告未提出實質證據。Daniel王未提交任何證人證詞、證據或具體事實,僅有訴狀指控,未能證明有勝訴可能性。
    因此,法院全面駁回原告所有指控,同時,法院裁定被告有權申請合理律師費與訴訟費用,並可請求額外每人最高 $10,000 美元之補償。
    此案屬於「打壓公共言論」的濫訴行為,依法援引內華達州反SLAPP法案(Strategic Lawsuit Against Public Participation),將整起訴訟予以駁回。此項裁定不僅維護了新聞媒體的合法報導權利,也傳遞出一個明確訊號:法院不容濫用司法資源來壓制揭弊或公共討論。
    綜觀法官判決的重點理由:
    第一階段審查:被告言論是否屬於公共議題或正當表達?
    法院認定,被告所言內容涉及性騷擾指控及社區公共人物的行為,屬於社會大眾有正當關心權益的議題。
    該言論屬於《內華達州反SLAPP法案》第41.637條所界定的受保護表達行為。
    第二階段審查:原告是否能證明勝訴的合理可能性?
    原告未能提出明確證據,證明被告所言為惡意虛構,亦無法舉證誹謗必備的「實質惡意」(actual malice)。
    法院認為:即便所有指控使原告感到不適,但在法律上,原告還是要負舉證的責任。也就是說,一切還是要看證據。
       Daniel Wang律師認為Crystal的指控並非屬於公共議題,也不是善意言論,因此不能受到 Anti-SLAPP 的保護,訴訟應繼續進行。
    依據 NRS 41.637(4) 的定義及《Shapiro 案》標準,法院需檢視三要素:
    --是否直接涉及公共利益?
    --是否在公共場所或公開論壇發表?
    --發表者是否知道其言論為真或無意圖散播假消息?
    而Daniel王的律師反駁重點是:
    --雙方爭議的內容是有關兩人之間的私人性行為與關係,不符合「公共議題」的標準;
    --Crystal將私人恩怨公開化,不具備公共利益要素;
    --Daniel Wang雖然是台灣同鄉聯誼會的會長,但這不自動使其私人生活成為公眾事務;
    --Crystal的言論缺乏可信度,無法證明其為「善意溝通」;所提供的通訊紀錄只是情侶間的私密對話,並未構成其指控的證據。
    被告 Crystal 女士指控原告對她有涉及性壓迫、操控與性虐行為的情況,並將此情況揭露給媒體(LVCNN)。
    原告認為這些指控是誹謗與其他形式的人身攻擊,因此提出十四項法律請求,包括誹謗、名譽損害、精神損失等。
    被告申請 Anti-SLAPP動議,主張她的言論受到言論自由保障,屬於公共議題的揭露。
    由于 Crystal提供了:她自己的宣誓陳述、與原告的文字簡訊對話記錄、原告的書面道歉內容,而Daniel Wang身為原告本應負舉證責任,但是卻完全沒有提出有力證據,來證明他提告所謂證據是虛假的。甚至連自己的宣誓陳述都沒有。對14項訴訟請求完全沒有強力具體回應,僅就誹謗簡略辯解,但也無法證明「實際惡意」。
    據了解,克拉克縣地方法院根據內華達州《反SLAPP法案》(NRS 41.670)所做出的判決裁定,主要還是兩名被告(LVCNN和Crystal)提出了充足的證據。而原告Daniel Wang方面至開庭當日仍未提交有效「證據文件(document)」給法庭,因此提告遭到當庭駁回。    
    本案裁定凸顯《反SLAPP法案》在保護媒體與個人言論自由方面的重要性,媒體報導公共議題即使涉及敏感內容,只要出於善意、具事實基礎,即不應遭受無理訴訟打壓。同時也提醒公眾人物須以證據為基礎再提出訴訟。(5-25-25更新版)

    以下為代表 LVCNN訴訟律師網站,有LVCNN和Daniel王建平委託律師相關訴狀內容歡迎點閱。 

     https://randazza.com/lawsuits/wang-v-wu-case/




**由何謂「反SLAPP動議」談起!**
《新聞視窗》

*記者:曉君

 
         △據了解,反SLAPP法案是一項打壓公共參與的策略性訴訟,又稱打耳光條款。目前在加州、內華達州等數十個州實施。而動議是一般被視為簡易判決動議,除非非動議一方擁有就其主張的實質內容承擔舉證責任。簡而言之,原告不能僅依靠其投訴中的指控,還必須提供可採納的證據。僅僅提出指控,即使是在經過核實的投訴中提出的,也是不夠的。
    根據內華達州《反SLAPP法案》(NRS 41.670):如果法院裁定駁回是根據NRS 41.660的反SLAPP動議,則原告必須支付被告的律師費與訴訟費用。
    法條規定:“法院應當(shall)裁定原告支付被告在該動議中所產生的合理律師費和費用。” 這是強制性的,不是法官自由裁量。
    根據 NRS 41.670(1)(b),法院可以酌情裁定原告支付被告「懲罰性損害賠償」(punitive damages),如果法官認為原告提出訴訟是惡意或有壓制言論的目的。
    在內華達州,反SLAPP動議(Anti-SLAPP motion)是一種法律手段,用來快速終止那些目的是打壓言論自由的訴訟。立法的意旨也在防止濫告,浪費司法資源。
    以下是相關解釋:
    --SLAPP 是什麼?
    SLAPP 是 “Strategic Lawsuit Against Public Participation” 的縮寫,意思是「打壓公共參與的策略性訴訟」。這類訴訟通常是由有權有勢的一方提出,目的是讓批評者閉嘴,例如新聞媒體、記者、社會運動者或普通民眾,讓他們在法律壓力下停止公開發言。
    --什麼是 Anti-SLAPP 動議?
    Anti-SLAPP 動議 是被告在遭遇SLAPP訴訟時所提出的請求,要求法院駁回訴訟。被告要證明:
    他們的言論或行為是與公共議題有關,或是與正當的言論自由有關(如新聞報導、在公開會議上發言等)。
    原告的訴訟是企圖懲罰或壓制這些言論。
    --內華達州的法律依據:
    內華達州的 Anti-SLAPP 法律條文列於《內華達州修訂法典》第41.660條(NRS 41.660)。根據此條款:
    如果法院認為被告的行為受第一修正案(言論自由)保護,且原告無法提出足夠證據證明其訴訟可能勝訴,則法院會駁回此案。被告可以請求法院讓原告支付律師費和訴訟費用。
    總之,法律的訴訟,一切還是要以「證據」為依歸,沒有足夠證據就輕起訟端,許多敗訴的一方可能還要付對方律師費。近年,華人社區因合夥或其他糾紛引起的訴訟有增加的趨勢,而狀告媒體的案子則很少聽聞。十餘年前曾發生過二起,本報曾有報導。因此,挑起訴訟的一方,在告訴前必須審慎評估,掌握「有一分證據說一分話」的原則,若用在訴訟上就是「掌握證據評估得失才能決定是否該出手」,反之,若無證據貿然提告,不僅勞民傷財,和士兵上戰場不戴頭盔、子彈,有何不同!

維加斯台聯會王姓前會長 控告媒體誹謗遭駁回
克拉克縣地方法院(DISTRICT COURT CLARK COUNTY)判決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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