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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最高法院於週三(4月22日)就一宗涉及綠卡持有者入境權利的重要案件聽取口頭辯論。該案為 Todd Blanche v. Muk Choi Lau,圍繞政府在邊境是否有權在未完成正式程序前,對綠卡持有人採取「假釋入境」(parole)措施並暫時剝奪其永久居民待遇的問題展開。
案件當事人為中國公民劉慕才(Muk Choi Lau)。他自2007年起持有美國綠卡。 2012年,劉慕才在新澤西州因涉嫌偽造罪被起訴,隨後離開美國。
在其短期離境後返美時,美邊境移民官員根據相關記錄,收繳其綠卡,並未按一般永久居民返美程序接納,而是給予“假釋—觀察”(parole-and-see)身份,允許其臨時入境並等待後續處理。
此後,劉慕才對相關決定提出法律挑戰,並在聯邦地方法院及第二巡迴上訴法院獲得支持。下級法院認為,僅憑刑事起訴記錄,並不足以構成「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證據標準,來支持對其適用該類程序。
在最高法院的辯論中,美國政府主張,移民官員在邊境執法時,不應被要求達到過高的證據標準。政府代表指出,在本案中,相關決定是基於官方資料庫中存在的刑事起訴記錄,屬於合理執法範圍。
美國政府強調,在入境階段採取假釋措施,有助於在進一步核實事實前控制潛在風險,並為後續遣返程序提供空間。
劉慕才方面則認為,政府在尚未被定罪、且返美時並不符合「尋求入境者」例外條件的情況下,不應將其視為普通入境申請人處理。
劉的律師指出,若政府認為其具備可被遣離的條件,應透過正式的驅逐(removal)程序,而非先以假釋方式改變其法律地位,再行判斷是否具有相應權力。辯方認為,這種「先處理、後判斷」的做法在邏輯上有矛盾,也可能削弱綠卡身分的穩定性。
案件的爭議焦點之一,在於合法永久居民(LPR)在何種情況下會被視為「尋求入境」。根據現行移民法,綠卡持有人通常被推定有權返回美國,除非觸及特定例外情形,例如在一定期限內涉及特定犯罪行為或主動承認相關違法行為。
雙方在法庭上均承認,相關決定可在後續移民法庭的遣返程序中接受複審,但對於入境當下應適用何種標準,意見分歧明顯。
在審判過程中,多位大法官從不同角度提出質疑。 Ketanji Brown Jackson 大法官關注,若允許政府在缺乏明確限制的情況下,對綠卡持有人廣泛適用假釋措施,可能導致執法上的不均衡,進而對個人工作、出行等權益產生影響。
對此,聯邦政府代表回應稱,不應預設執法機關存在不當動機。
另一方面,Samuel A. Alito Jr. 大法官則指出,本案情形基於實際存在的刑事起訴記錄,並非憑空設想,相關擔憂未必具有普遍性。
Amy Coney Barrett 大法官則從制度運作角度提出,若對政府設置過高證據門檻,可能反而促使執法機關在類似情況下採取更為嚴格的措施,例如普遍性拘留,以確保後續調查的進行。
此外,多個人權與移民權益組織向法院提交意見書指出,合法永久居民身分的核心在於提供穩定的法律地位,使個人能夠長期在美生活與工作。若僅憑尚未證實的指控即對該身分認同產生重大影響,可能帶來更廣泛的不確定性。
但也有觀點認為,在國家安全與邊境管理背景下,聯邦政府在入境環節保留一定裁量權具有現實考量。
近年來,類似爭議亦引發關注。有報告指出,一些綠卡持有人在返美時,因多年以前已撤銷或未最終定罪的案件記錄而被拘留數週甚至數月,引發對執法標準與程序保障的討論。
最高法院預計將在本屆審期結束前(通常為每年6月底)就本案作出裁決。
美國最高法院於週三(4月22日)就一宗涉及綠卡持有者入境權利的重要案件聽取口頭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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