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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城觀察 - 媒體沒有誹謗他人的權利

2010年07月24日   維加斯新聞報
程鋒

  賭城天天報兩位股東的糾紛,登上了自己報紙的版面。讓讀者看得眼花撩亂。首先是現在掌控經營權的一方,歐冬來女士在自己報紙地方版以頭版頭條的大標題報導另一股東「以身試法」「挪用公款四萬」;另一方吳嘉先生提出證據,週二在新聞報以廣告啟事方式反駁澄清。對於兩造雙方股權之爭,到底誰是誰非,因已進入訴訟階段,不在筆者評論範圍。但對於俗稱擁有第四權的媒體,若以不實內容任意誹謗他人,所造成的不良影響與後果提出剖析。
報導法院新聞,特別是判決案件或裁定案件,絕對不能偏離判決書和裁定書。該文件係屬公開資訊(特別案件除外),這是採訪司法新聞的記者,所應有的基本認識。根據筆者所獲資料顯示,歐冬來一方自己是當事人,對於報導內容更應要求接近事實,不能以偏概全。就以本案件為例,天天報報導自己50%股東吳嘉先生「以身試法」「挪用公款四萬」(天天報非政府機關,實際應稱為公司款),到底根據什麼?是自己報社發行人所認定,還是憑空杜撰?報導中應該說明白。如果確實有挪用公司款行為發生,歐冬來女士大可提出侵佔控告,但賭城天天報在報導時既未舉證,也刻意省略避開裁定書中載明自己違規的部份(對股東刻意隱藏另一銀行帳戶),這會讓讀者有先入為主,導入錯誤的印象,誤認為歐已打贏官司,這不是一個負責任報紙發行人,所應有的行為。歐冬來女士此舉的目的為何,明眼人一看便知,意在打擊對方的成份居多。
凡事均有一體兩面,有得必有失。法院裁定書沒有指「挪用公款四萬」或違反法律等字樣,而賭城天天報卻以斷章取義、移花接木方式報導,就涉及意圖誹謗他人名譽,更嚴重的是會賠上自己報社的信譽。筆者認為:賭城天天報發行人既然有「膽量」刊登自己合夥人「以身試法」「挪用公款四萬」的不實新聞,在正確性遭到質疑之後,就應有「勇氣」公開法官裁定書的全貌,這樣才不致誤導讀者,也才能給讀者一個完整交代。筆者認為這是大是大非和媒體公信力的問題,不致影響兩造糾紛在法院的審理。賭城天天報發行人口口聲聲稱:「堅信有理走遍天下,正義一定會獲得伸張」,就不應該以「在未結束此官私(錯別字,應為:司)前不作任何無意義的回應」做為搪塞藉口,而在事後悶不吭聲。所有事件,事實真相只有一個,公司款是否真的被人挪用掉,才是該報導遭人質疑的主因。
反觀吳嘉先生在新聞刊登之後,首先發電子郵件給自己佔有50%股權的賭城天天報,要求更正並道歉,結果是「不理不睬」,吳嘉改以刊登啟事方式為自己辯護澄清,並提出銀行證明刊登在報紙上及說明轉存原因,證明錢分文未少,該筆錢是存在信託帳戶內,並指名給賭城天天報使用,並指稱該證明文件在法官聽證會前已送達法院,足證沒有侵佔挪用的事實與行為。歐冬來不分青紅皂白任意指控吳嘉挪用公款,以身試法,所憑為何?到底是自己的認知、還是法院的認定,必須說清楚、講明白。
依據法院裁定書及其他資料顯示,吳嘉掌握的這四萬元要回歸到原帳戶內,歐冬來也要將另一銀行帳戶,提供密碼等資料給吳嘉在網上看賬,此外,除公司商業需要之外,歐冬來也不能任意開支等多項命令。
筆者綜觀以上情況,認為法院裁決堪稱公允。50%對50%股東的糾紛,雙方都不能違規。首先要讓財務歸位並促使透明化才是正途。
賭城天天報50%對50%股東糾紛愈演愈烈,未來在訴訟過程中會否有突發狀況發生,端看任何一方是否有明顯違法事證被提出而定。民事案件除非雙方達成和解,否則未來法院的審理勢有一段長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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