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來源和投資額:
在跨國公司經理移民簽證情況下,美國移民局會看海外公司與美國公司的初始投資。但並沒有對跨國公司經理移民簽證類的投入資金量有硬性要求,因為此類別是為了促進美國和外國的貿易關系。如果美國公司是海外母公司相對較新的投資,移民局往往需要從海外公司資金轉移到美國公司的證據。美國移民局沒有為跨國公司經理移民簽證設置最低投資額,但投資金額必須合理,以維持新公司的費用及生意運轉。在實踐中,常有移民局對美國子公司(10萬或20萬美元初始投資但公司開始運作)的跨國公司經理移民簽證申請的批准。
投資移民簽證要求相對嚴格,因為它的目的是吸引外國人在美投資,並為美國公民和永久居民提供就業機會。投資人必須為美國企業提供至少50萬美元的投資,一些情況下,要求100萬美元的投資。此外,投資人必須通過書面證據證明用於投資的錢屬於他或她自己合法所得。
以投資移民簽證為例,資產如果是直接或間接通過非法手段如犯罪所得是不被接受的。移民局對資金合法性的審查非常嚴格。現金、設備、存貨、其他有形財產、現金等價物以及受投資者擁有的資產擔保的債務是可以接受的投資移民簽證的投資資產。相反,對跨國公司經理移民簽證沒有合法性的要求。
移民局審查的重點及對美國公司的要求:
在跨國公司經理移民簽證申請中,移民局強調企業結構的建立和美國公司的經營。簽證成功的關鍵在於證明提交申請的美國公司已經成立了公司結構,將受益人將擔任高級管理職務,而不是僅僅從事日常工作或對一般工人進行監督。一般要求有5-7名全職員工,建立法人結構以滿足要求。此外,美國企業要有穩定的業務並有相應的收入。
在投資移民簽證申請中,移民局的審查重點是資金的實際轉移、資產來源的合法性及是否投資創造了至少10個美國工人全職就業機會。如果對移民局批准的“區域中心” 進行投資,間接創造的10個就業機會也會滿足提供就業機會的要求。
外國人的地位和作用:
在跨國公司經理移民簽證申請中,外國人的職位必須是高級管理,涉及制定政策、重大決策和/或其他較低的管理下屬人員的管理。這些工作通常被認為是圍繞著美國公司的結構而進行。
投資移民簽證申請則不要求雇主聘用或雇主支持。投資一個新公司和陷入困境的企業,投資者須參與公司的日常管理。投資者可從事企業管理人員、董事會成員等職位。如投資者是按照區域中心計劃申請移民,他/她則不需從事日常管理工作,也不需在投資地點生活。
本文來源於張哲瑞律師事務所並由陳冠英律師事務所(Law Offices of Eric K. Chen)資深法律助理羅越小姐( Lori Yue Luo Teffs)修改轉載。聯繫電話702-308-4915, 702-638-8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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