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移民法規定,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在為其親屬提出移民申請時,必須具備經濟擔保。經濟擔保的目的在於確保受益人在進入美國後不會因某種原因領取或享受聯邦、州或地方政府的失業金、救濟金、補助金等或享受其他福利待遇,從而成為公眾負擔。近年來,由於美國經濟不好,移民局及海外使領館在親屬移民簽證過程中對美國擔保人的經濟能力要求嚴格,因此提交完備經濟擔保材料是取得簽證批准的一個關鍵。
通常來講,完整經濟擔保材料包括由美國擔保人填寫的經濟擔保表格、美國擔保人最近1年或3年的聯邦稅報稅單、W-2工資單、雇主簽發的工作證明信及最近3月工資單存根。
擔保人的經濟能力必須達到美國移民局在I-864P中公佈的貧困線。最近使用的貧困線標準是移民局2014年公佈的。貧困線標準規定家庭人口為擔保人家庭人數加上受益人及其他被擔保人數總和。2014年貧困線與2013年貧困線相比略有增加。具體標準如下:
2014年2個人的標準是$19,662, 2013年的標準是$19,387,准增加了$275;
2014年3個人的標準是$24,737, 2013年的標準是$24,412,增加了$325;
2014年4個人的標準是$29,812,2013年的標準是$29,437,增加了$375;
2014年5個人的標準是$34,887;2013年的標準是$34,462,增加了$425;
2014年6個人的標準是$39,962;2013年的標準是$39,487,增加了$475;
2014年7個人的標準是$45,037;2013年的標準是$44,512,增加了$525;
2014年8個人的標準是$50,112;2013年的標準是$49,537;增加了$575。
舉例說明,如果擔保人是位已婚女士,有先生和孩子,並為其弟弟和弟媳作擔保,這位擔保人的收入就要達到共5人標準,即$34,462。如果擔保人沒有工作的話,也可通過房產和銀行存款來作經濟擔保。只是移民局和使領館不特別傾向於這種資金來源,而是傾向於擔保人工作收入作為經濟擔保來源。對於固定資產,例如房產,要經過評估機構進行估價才可以,一般來講,固定資產折算成美元的比率是夫妻間3:1,其他類別比率5:1。對於銀行存款,需要出示半年以上銀行存款證明。
在擔保人的經濟能力未能達到擔保條件的情況下, 擔保人需要和共同擔保人一起為受益人擔保。共同擔保人可以是具有美國公民身份或綠卡身份的親朋。共同擔保人需要提交的檔與擔保人相同。此外,移民局和海外領事館在審理案件時,並不只是考慮美國擔保人和共同擔保人的經濟能力,往往也會考慮受益人的實際情況,包括年齡、家庭情況、教育背景、工作和收入情況等等。如在受益人的經濟情況剛剛達到貧困線標準的情況下,如果其工作技能較低,還是可能導致簽證被拒。
本文由陳冠英律師事務所(Law Offices of Eric K. Chen)資深法律助理羅越小姐( Lori Yue Luo Teffs)參照陳丹鴻律師文章並修改。聯繫電話702-308-4915, 702-638-8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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