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會於1990年通過了 EB-5投資移民簽證項目 (Employment Based Fifth Preference 或稱EB-5)。EB-5的目的是吸引海外投資者來美國投資及創造就業機會。投資人無須具備任何商業經驗,也不需要受教育程度上的任何條件限制。投資人可在幾個月內全家移民美國。
EB-5方案投資資本額規定為100萬美元,或50萬美元 如果是投資在EB-5 區域中心 (EB-5 Regional Center)或高失業率區域內。美國移民局每年給於EB-5方案1萬個移民簽證名額。其中3,000 個名額預留給投資在“區域中心” 的投資人。
區域中心是一個獨立的私人企業或政府的仲介公司,並已擁有美國移民局批准的投資項目。它有其特定的地理區域及投資項目。投資人只需把資金注入區域中心,區域中心就有專業的投資及經營人士運作投資的企業。投資人不需親自參與管理及經營。
美國移民局對於投資人必須證明投資資金的來源要求非常嚴格。投資人必須能夠證明其資金是來自於合法所得,例如透過合法事業,薪資,投資獲利,房產銷售,貸款,財產繼承或贈與,或其它的合法途徑。如無法證明部份資金的來源,即使有資金也無法成功申請簽證。
區域中心並非適合每一個投資人。就像所有的投資,它有其一定的風險。拉斯維加斯目前有兩個區域中心。投資的項目以酒店為主,並計劃增加不同的投資項目。投資人可依所好選擇一個項目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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