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難和盜竊損失是突然的,無預料的,非尋常的。其損失包括:水災、風災、火災、地震、車禍、搶劫、盜竊、勒索、欺詐等。受害人不幸損失資產,國稅局在稅務上有些減免,以幫助受害人度過困境。
計算災難人的損失,是以損失財產的成本或市場價,減去保險公司的補償,等於損失或盈利。
稅務局對個人和商業的稅務減免方式有所不同。對個人,要用損失總額減去個人收入的10%,再減去$100/每一事件,再計算稅務損失。而商業設備及房產等資產損失可以全部做為稅務損失。
保險賠償需抵消受害人的損失,但是對受害人的住宿補償、臨時消費補償不計作抵消受害人損失的賠償。
當災難發生後,獲得賠償或確定賠償會收到時,可以計算災難的損失。
聯邦宣佈的災難地區在減稅方面有特殊性。
1. 食品、藥品、材料、金錢補助、地方政府發放的生活補助,不計算為上稅收入。
2. 如果受害人的居住房屋受損,受害人收到保險公司的賠償,但賠償費用高於舊房的成本,按道理受害人應該報告資本利得。但如果受害人在兩年內將所有的資本利得用來購買新屋,則不用交資本利得稅。例:颶風桑迪發生後,保險公司理賠給陳先生主要住屋$600,000,陳先生住屋成本價為$200,000,陳先生購買新屋花費$600,000,其資本利得不用上稅。
3. 如果受害人受災的前一年交了稅,受害人可以改前一年的稅,申請聯邦退回以前繳納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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