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4日,國稅局通知納稅人需要申報國外金融資產,隨2011年個人所得稅表一起上報。申報國外資產的表叫國外金融資產表(8938表,Statement of Specified Foreign Financial Assets)
美國人、綠卡持有者、居住美國一段時間的外國人和美國人一起報稅的外國配偶而國外金融數額超過一定數量的人,需填寫國外金融資產表。
具體的規定是夫婦國外金融資產在年底時超過$100,000,或在一年的最高值超過$150,000.
居住在海外的美國人,綠卡持有者夫婦兩人的金融資產超過$400,000和在一年中最高值超過$600,000的人,但是如果你的國外資產雖然高出限額,但無收入,不需要報告國外資產。
國稅局要求納稅人報告國外金融資產與以前財政部的外國銀行資產賬戶(FBAR)申報是不同政府部門對納稅人的類似要求,它不代替財政部的外國銀行資產賬戶申報。一般來說,填寫國外金融資產的人還要填寫財政部要求的外國銀行資產賬戶申報,因為外國銀行資產賬戶的限額標準低,僅有$10,000.
如果不如實填寫國稅局的國外金融資產表,會招致$10,000罰款,屢犯罰款會增加至$50,000,還有因低估國外資產而少報稅罰款的欠稅的40%。
國外金融資產指納稅人有存在國外金融機構的帳戶存款,銀行的支票,活存,定存;有外國金融機構發行的股票和債券,其他票據合同,在外國實體中有利益。
如果納稅人的金融資產存在美國國內金融機構,美國金融機構在海外的分支,外國金融機構在美國的分支,這些金融資產不算國外金融資產,不用申報國外資產。
國外資產產生的紅利,利息,專利,資本利得,減免應在國外資產表申報。如果納稅人在外國實體中有利益,納稅人的收入已隨公司稅表,合夥人稅表,信託遺產表報告,納稅人需在國外資產表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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