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皮尤研究中心調查發現,一半美國人不贊成在大學招生中使用「平權措施」(affirmative action,又稱為優惠性差別待遇、矯正歧視措施),另外,有七成亞裔反對將學生的種族背景作為錄取的考慮因素。
美國最高法院有望在7月4日前對哈佛大學和北卡羅來納大學招生案件做出最終裁決,可能解決大學錄取基於種族的「平權措施」40年來的爭議。
皮尤的調查發現,只有33%的受訪者贊成在大學招生中使用《平權法案》。這跟之前路透社的調查保持一致。事實上,連加州、紐約這樣的左派州,選民也一再拒絕在招生中採取平權的做法。
對「平權措施」的支持在不同族裔和政黨中存在巨大差異。近一半(47%)的非裔表示,他們贊成大學招生中考慮學生的種族背景;有29%的非裔表示不贊成;還有24%不確定。
西班牙裔贊成和反對的比例都是39%。白人和亞裔是比較反對平權措施的,分別有57%的白人和53%的亞裔不贊成招生中考慮種族背景。
按政黨劃分,在共和黨人和傾向共和黨的獨立人士中,大約四分之三的受訪者不贊成在招生時使用平權,其中48%的人表示他們「強烈反對」這種做法。民主黨人更支持平權措施,54%的民主黨人和傾向民主黨的成年人對招生使用平權表示支持。
平權措施的支持者表示,將種族和民族作為大學錄取的一個因素,是增加學校多樣性的一種方式。
最高法院審理的兩項入學招生案的原告「學生公平入學」(Students for Fair Admissions, SFFA)組織在法律文件中稱,平權等政策對白人學生構成歧視。該組織認為,「在招生中使用族裔來追求學生群體的多樣性——顯然是錯誤的」。
而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NAACP)等平權措施的支持者表示,推翻招生平權將對非裔和其他少數族裔學生進入名牌大學產生不成比例的影響。
另一份調查發現7成亞裔反對招生平權
皮尤的另一份調查報告的作者之一魯伊斯(Neil Ruiz)告訴美國之音,在他們採訪的亞裔中,有77%的印度裔、76%的華裔、76%的菲律賓裔、76%的越南裔、72%的韓裔和70%的日本裔都認為大學不應當在錄取時考慮種族。比較贊成的亞裔只有21%。
大多數亞裔美國人認為,高中成績、社區服務和標準化考試成績應當是高校招生時考慮的首要因素。這三項數據分別為:87%、71%和71%。
與在美國出生的亞裔美國人相比,來自亞洲的第一代移民更加反對大學招生中的平權。這些第一代移民表示,他們不反對大學多元化,但是反對改變入學規則來達到多元化。
最高法院將審理的兩起教育領域的平權法案訴訟均由非營利學生組織「學生公平入學」(Students for Fair Admissions, SFFA)發起,需要裁定哈佛大學、北卡羅來納大學招生過程考量學生族裔背景是否構成歧視而違憲。
原告「學生公平入學」組織要求最高院終結基於種族的大學錄取。哈佛大學錄取案的關鍵是該大學是否因歧視亞裔申請人而違反了民權法案第六章。北卡羅來納大學案例著眼於該大學不願採用「種族中立的替代方案」,是否違反了憲法第十四修正案。哈佛大學是私立學校,北卡羅來納大學是州公立大學。
最高院的審理結果可能在7月4日之前出來,它的結果可能會在可預見的未來改變大學申請的審查程序。
因為這兩個案例中的任何一個都可以推翻2003年的先例,即「格魯特訴波林格爾案」(Grutter v. Bollinger)。在該案中,法院最終裁定,密歇根法院使用種族作為錄取因素並不違憲,只要它是為了促進多元化學生群體的教育利益而進行的狹義調整。
當時的保守派法官反對這一判決,反對大學在沒有明確定義或標準情況下使用所謂的「臨界質量」(critical mass)錄取學生。當時的大法官羅伯茲(John Roberts)因其反對招生平權受到媒體和學術界的攻擊。
2017年,羅伯茲還說,不能用一種種族歧視去停止另一起種族歧視。早在2006年,他還說過:「這是一份骯髒事,按種族劃分我們。」羅伯茲現在擔任最高院首席大法官。
目前保守派法官佔六席、自由派法官佔三席的最高法院很可能作出有利於原告方的判決。
平權措施最早來源於美國前總統約翰·F·肯尼迪(John F. Kennedy)在1961年的一份行政令。在這份針對聯邦政府承包商的行政令中有寫道:承包商不得因為種族、信仰或國籍而歧視任何員工與工作申請者。
隨後,高校開始在招生過程中考慮申請人的種族背景,將「平權」概念引入到了教育領域。
對「平權措施」的支持在不同族裔和政黨中存在巨大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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