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於2月24日(週二)公佈的初版判決顯示,美國郵政局(USPS)享有主權豁免權,即使郵遞員故意不投遞郵件,民眾也無法對其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最高法強調,根據《聯邦侵權索賠法》(FTCA)的「郵政例外」條款,豁免索賠的「誤送」和「遺失」郵件,均可由故意不投遞引起。 最高法於2月24日發布的判決,是為了解決德克薩斯州居民勒貝內·科南(Lebene Konan)與尤利斯市(Euless)當地郵局之間的法律訴訟。雙方就科南名下兩處出租房的郵件投遞問題有長期糾紛。 此前,第五巡迴上訴法院推翻了地區法院的裁決;而第一和第二巡迴上訴法院對《聯邦侵權索賠法》的解釋不同於第五巡迴上訴法院。最高法院的審理將解決這些分歧。 原告科南指控美國郵政員工故意扣留她的郵件,並幹擾郵件投遞。在行政投訴失敗後,科南向聯邦地方法院(District Court)起訴美國政府,提出多項州法律規定的侵權索賠,指控美國郵政局故意且非法扣留她的郵件。 地方法院依據《聯邦侵權索賠法》的郵政例外條款駁回了科南的訴訟請求。根據該條款,美國政府對所有「因信件或郵政物品的遺失、誤送或疏忽投遞而引起的」索賠享有主權豁免權(28 U.S.C. §2680(b))。 地方法院認為,由於科南的所有索賠均涉及因郵件未投遞而造成的個人或經濟損失,因此美國政府享有主權豁免權。 地方法院進一步裁定,「郵政例外」並非僅限於因疏忽而未能妥善投遞的郵件。 該案上訴到了第五巡迴上訴法院(負責德州、路易斯安那州、密西西比州)。 第五巡迴上訴法院推翻了地方法院的裁決,認為「遺失」、「誤送」和「疏忽投遞」等術語並不涵蓋故意不投遞郵件的行為。 但同一法律問題在第一和第二巡迴上訴法院得到不同的解讀,這兩個上訴法院將「郵政例外」解釋為適用於因故意不當行為造成的損害而提起的訴訟。最高法院的判決解決了這一分歧。 最高法院以5比4的投票結果裁定,美國郵政對因故意不投遞郵件而引起的索賠享有主權豁免權。 多數大法官意見認為,「郵件誤送」(Miscarriage of Mail)範圍涵蓋了郵件未能送達目的地的一切情況,不論郵差的意圖為何。 即《聯邦侵權索賠法》的「郵政例外」條款中,郵件的「誤送」和「遺失」均可由郵政服務故意不投遞郵件造成,即使郵差是「故意」不投遞郵件,仍因此受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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