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美國聯邦政府如今是債臺高築,而為了減少赤字,就要增加稅收。“山姆大叔”向國內民眾加稅之舉反彈激烈,因此,美國國稅局則講眼睛盯在另一面,從一些較 為有錢的人,利用海外管道逃稅抓起,一方面打擊犯罪,另一方面則為國庫增加“銀子”。
大家可能有所聽聞的是所謂的外國銀行存款“自首計畫”. 在2009年美國國稅局下發通知,提出美國公民和綠卡持有者在美國以外銀行帳戶中存款超過1w美元以上時要主動向國稅局申報,如果納稅人隱 瞞不報一經查出,除了要交納罰款外,嚴重者可能要受到刑事處罰。當年一家瑞士銀行因為在一項訴訟中與美國政府達成和解,因而向美國政府提供了4000多 個帳戶的名字,其中有許多是在海外藏匿資產的美國富豪。這項被稱之為主動申報的“自首”計畫到2009年10月15日結束時,美國國稅局共收到了 15000份境外資產申報書,涉及60多個國家的銀行,國稅局收到的補交稅款達到數十億美元。這個“自首計畫”被美國國稅局稱之為“里程碑式的開始”,追 查美國納稅人海外金融資產成了該局的重點工作之一。
2011年2月,美國國稅局頒佈了又一個海外資產主動申報方案,要求美國人在海外擁有的金融帳戶如果資產超過1w美元,即使這些帳戶不產 生任何需要納稅的收入,也必須申報。申報對象是美國公民、綠卡持有者和在美居留超過183天以上的人,申報項目包括現金,共同基金,股票等流動資產但是不 含有房產。納稅人只要在2011年8月31日之前申報,即不會受到處罰。如果出現過時申報,海外金融資產在70萬美元以下,會面臨5%到12.5% 的罰款,高於70萬美元的金融資產罰款提高到25%,甚至有可能沒收10萬或一半的財產(取兩者更高值)。結果更多的美國公民和綠卡持有者向國稅局申報海外銀行存款,以免遭受 更加嚴厲的處罰。
很多人聽過這個計畫,可是其實並不知道這個法案並不是受國稅局或稅法約束的。這個海外帳戶的申報是在《銀行保密法》的規定下執行的。但是,不申報的執行約束力遠遠不及美國國稅局的執行能力。
因此,2010年3月18日,美國簽署成立一體新的法案, 該法案已添加 成為美國《國內稅收法》的一個新章節(第4章,條款6038D)。這項法案將申報海外金融資產的規定正式立入美國稅法。它的正式名稱為《 海外賬戶納稅法案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 FATCA),也被戲稱為“肥咖”。
根據這份規定, 美國國稅局新規要求在2012年4月15日所得稅申報截止日前(現報稅截止日期延後到4月17日),若美國公民及綠卡持有者海外帳戶及金融資產超過5萬美元,或是在海外居住的美國人資產超過20萬美元的納稅人,須在每年報稅之際向國稅局如實申報。而拒不申報者,一經查 出最低面臨1w美元的罰款,若在國稅局通告後仍未申報或是繳納相應稅金,每30天增加1w罰款,最高將升至5w美元。甚至可能面臨刑事責任。 證明可以豁免申報的責任是由報稅人承擔的。
美國稅務局新規定要求納稅人必須申報的資訊包括:海外股票及債券、已達退休年齡人士的海外退休金、各種對沖基金和私募基金等。具體的金融資產收 益包括:銀行存款利息、分紅、版稅、資本利所得等。不過美國機構所擁有的海外資產,如由美國信託基金所管理的海外公司股份等,則無需申報。此外,海外房地 產也無需申報,不過通過公司或信託擁有海外房地產的納稅人則需申報。
最後,作為一個聰明的有財產需要保護的報稅人,您需要找到一個熟知最新稅法,知道如何合法合理的申報自己的收入和財產,讓您的利益最大化,並且更重要的是讓您沒有後顧之憂,省心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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