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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美國移民局(USCIS)發布了一份新的政策備忘錄,引發EB-5投資移民群體的廣泛關注與討論。一些媒體解讀認為,這份文件可能意味著“身份調整(Adjustment of Status)門檻提高”,甚至會影響在美國境內申請綠卡的可行性。對絕大多數EB-5投資人而言,真正決定能否在美國境內申請綠卡的,並且是國會早已寫入聯邦法律的明確規定。換句話說:EB-5的核心路徑,並沒有被改變。
EB-5投資移民的製度基礎,來自2022年通過的《EB-5改革與誠信法案》(EB-5 Reform and Integrity Act, RIA)。這項法律是近年來EB-5體系最重要的結構性改革,它並不是行政部門的臨時政策,而是具有最高效力的聯邦立法。
1.INA §245(n):明確保障「可遞交權利」。該條款規定,當EB-5簽證名額可用時,投資人可以在美國境內合法遞交I-485身份調整申請。法律使用了強制性措辭——“shall(應當)”,意味著:只要滿足條件,USCIS必須接受申請,而不是自由裁量決定是否允許提交。
2.INA §245(k):擴大寬容空間。在2022年改革之前,EB-5投資者並不適用於245(k)寬限條款。而改革之後:如果申請人在最近一次合法入境後存在不超過180天的身份失效或未經授權工作,仍可能獲得身份調整資格。
許多爭議的核心在於:USCIS的新政策是否會限制EB-5在美國境內申請綠卡?答案非常明確:不會。原因很簡單:在美國法律體系中,有一個基本原則──行政政策不能推翻國會立法。政策備忘錄的作用,主要是指導移民官如何在審批階段行使自由裁量權,而不是重新定義申請資格。因此需要區分兩個層面:法律層面(國會):決定「你是否有權申請」;執行層面(USCIS):決定「如何審理你的申請」。 EB-5投資人在境內遞交I-485的權利,來自INA §245(n),屬於法律層面,因此不受政策檔削弱。
從現實情況來看,大部分EB-5投資人實際上處於相對穩固的位置。
1.預留簽證(Reserved Categories)投資人。包括:鄉村計畫(Rural);高失業率地區(HUA);基礎建設項目(Infrastructure)。這些類別目前通常簽證名額充足,甚至無排期或短排期,因此可以順利進行境內遞交。他們的I-485申請,受到245(n)直接保護,法律基礎非常清晰。
2.在美保持H-1B或L-1身份的投資人。這類人群屬於「雙重意圖(Dual Intent)」簽證持有人。優點在於:可以合法同時擁有移民傾向;不影響現有非移民身分;EB-5申請與身分並行。整體風險較低,穩定性較高。
3.海外領事程式申請人。選擇在海外進行移民簽證處理的投資人,本身不涉及境內調整程式,因此基本上不受此政策影響。
雖然整體影響有限,但仍有幾類申請人需要更細緻的規劃:
1.F-1學生身分投資人。F-1屬於非雙重意圖簽證,因此如果短期內快速轉換為EB-5移民申請,可能會引發「入境意圖」審查。建議重點準備:入境時非移民目的證明;學業計畫與資金來源說明;合理的時間線解釋;關鍵在於:證明入境時並無移民詐欺意圖。
2.存在身分斷檔或違規情況者。如曾有:身分失效;非法工作。但不超過180天,一般仍可透過INA §245(k)獲得豁免。重點在於如實揭露並規範解釋,而不是隱瞞。
3.存在嚴重法律問題者。包括:刑事記錄;虛假陳述;超出豁免範圍的非法停留。這些問題在政策推出前後本質上風險一致,並未新增。
對EB-5投資人來說,目前階段最重要的不是被政策措詞所影響,而是回到申請本身的品質。一份成熟的EB-5 + I-485申請,通常應包括:明確引用INA §245(n)法律依據;清楚說明資格與排期狀態;完整的資金來源解釋;合規的稅務與就業記錄;如適用,說明245(k)豁免理由;展示良好品格與社會聯繫。越是結構清晰、證據充分的申請,越能在審理中反映優勢。
真正決定EB-5境內申請權利的,是國會在2022年通過的《EB-5改革與誠信法案》,而非行政機關的解釋檔。對EB-5投資人來說,目前最理性的策略仍然是:理解規則、做好準備、穩定推進,而不是被短期資訊波動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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