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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C與L-1A比較分析(下)

2014年10月23日   維加斯新聞報
陳冠英律師事務所

(3). 移民局審查:
    L-1A,屬於非移民臨時性簽證審查,相對於EB-1C的審查要寬鬆。對於在美國新近設立的分支機搆進行審批時, 主要是基於可行的商業計畫,最初的L-1A審批相對寬鬆。對於後來的延期申請,如果美國分支機搆還沒有全面達到所要求的運作規模和結構,移民局也有可能先批准一年或兩年延期申請,給其機會進一步發展,在後來延期的時候再一次進行審查。
EB-1C屬於移民程式,審查更為嚴格。如果申請公司沒有全面符合EB-1C的各種要求,即使之前的L-1A申請經過了批准,通常來說綠卡申請也依舊會被拒絕。但是一旦經過這些嚴格的審查後獲得批准,就得到了永久承認。總結起來就是,要麼不過,過了就無需再審。
二者的關係:
    通過以上對比,我們可以對文章最初提出的問題進行作答, 其實簡單來說,兩者之間並不存在L-1A是EB1-C的前提條件的關係。
    通常來講, 受益人一旦取得L-1A簽證,把美國公司的業務和人員建立起來,就意味著申請EB1-C也有很大的成功把握。因為兩者申請條件相似,移民局如果批准了L-1A簽證就說明已經滿足了很多EB1-C的要件。但是這並不是說不申請L-1A簽證就不能取得EB1-C。例如,許多跨國公司在調遣海外高級管理人員到美國分公司服務時,還可使用多種可能的臨時工作簽證途徑,例如出於對申請檔和時間等多種因素的考慮,而且同時被調遣人員符合H類簽證要求或者是E類簽證要求時,公司可能會選擇為受益人申請H類簽證或者E類簽證。如果這些受益人及其公司都滿足申請EB-1C的條件,日後他們仍可以H或E身份提交EB-1C綠卡申請,而不需要一定申請L-1A簽證。反之,如果L-1A簽證持有人或其公司不符合EB1-C的相關要求,則隨後提交的EB-1C也不能夠獲得批准。在 L-1A簽證持有人很難達到EB-1C的申請標準的情況下,一個變通的方法是考慮通過PERM勞工證的方式申請綠卡,弊端是等待時間要更長。
    綜上所述,L-1A簽證雖然可以為EB-1C申請提供有力的支援,但不是其前提條件,也不能保證後者的成功。不論L1-A還是EB-1C,在申請的過程中涉及各種細節,所以一定要認真對待,找到經驗豐富的移民律師諮詢申請的方方面面,才能保證萬無一失。
    本文來源於張大欽律師事務所並由陳冠英律師事務所(Law Offices of Eric K. Chen)資深法律助理羅越小姐( Lori Yue Luo Teffs)修改轉載。聯繫電話702-308-4915, 702-638-8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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