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孩子贏在起跑線上,獲得更多發展機會,越來越多的中國父母赴美進行“生育旅遊” (Birthing Tourism) )。與之相伴隨,月子中心也在美國大都會區如雨後春筍地湧現,尤其在華人集中的洛杉磯聖蓋博谷和羅蘭崗地區,呈現成行成市的發展趨勢。月子中心可以向孕婦提供食宿、交通、醫務、代辦證件一條龍式的服務,但碰到實際法律問題的時候,會力不從心,無法保護孕婦的權益。更重要的是中美兩國存著巨大的語言、文化和制度的差異,中國父母在這一場艱辛的生育之旅中一定會碰到法律問題。稍有處理不當,就可能招致嚴重的損失,危害切身權益。
美國是以規則立國的法治國家,中國父母只有掌握相關的法律知識,才能保護自己和孩子的權益。洛杉磯張大欽律師事務所願結合法律規定和實踐,來解答一些和赴美生子相關的最常見問題:
1.赴美生子,孩子的身份問題
美國主要採用出生地主義原則確定初生嬰兒的國籍。根據 1868 年憲法第 14 條修正案:“所有在美國出生或在美國歸化,並受美國司法管轄的人,都是美國公民以及其所居住州的居民,任何州都不能制定或執行任何削弱美國公民權利或豁免權的法律。”也就是在美國出生的孩子享有“出生公民權”,自然獲得美國國籍,而不管其父母的國籍、膚色和法律身份。
美國是發達國家中唯一保持“出生公民權”的國家,本土出生的新生兒除了自動獲得美國國籍,也享有相應的待遇和福利,包括醫療保險、各類補助金、公民選舉權和被選舉權,kindergarten 到K12一共13年免費義務教育和大學低息助學金等。比綠卡持有人更優越的,這些“嬰兒”公民長到21周歲,便可以為父母及兄弟姐妹申請移民美國。
2.赴美生子,其意圖有違反遊客身份嗎?B-2允許來美生子嗎?
在法理和民事關係層面解讀,所謂的“法不禁止皆自由”。當前美國法律沒有明文禁止中國孕婦持旅遊簽證(B-2)在美生子,這是得到美國政府的普遍認同(例如美國駐法國使館和海關及邊境保護局網站上就有明確這點。另外,B-2簽證是頒發給赴美旅行娛樂的申請人,正如美國政府網站顯示的資訊那樣,B-2包括“旅遊觀光”、“醫療”以及“ 其他聯誼、社交或服務性質的活動”。如果將中國孕婦申請B-2簽證來美生孩子解讀為“醫療”或參加“服務性質的活動”,那就是順理成章的合法行為,符合遊客的身份。
既然美國沒有禁止來美生子,為什麼美國使館經常拒簽孕婦呢?很多人對此表示不解。美國海外簽證官的對孕婦的拒簽,並不是基於赴美產子違反了美國的某一法律,而是因為美國移民法賦予海外簽證官很大的事實裁量權,簽證官行使裁量權而拒絕簽證申請。根據INA法案214(b)條款,海外簽證官對簽證申請人進行嚴格的事實審查,首先一律假定申請人“有移民傾向”,然後由申請人自證沒有移民傾向。如果海外領事館的簽證官整體上認可申請人的主張和信用,且沒有移民傾向,就會頒發簽證;如果簽證官衡量申請人的整體情況,認為申請不符合美國移民法和簽證目的,就會拒簽。儘管美國國務院有權審查簽證案例的判定情況,但其管轄範圍僅限於司法解釋,而不是裁定事實。海外簽證官對於所有簽證案例都有最終判定權。
在實踐中,簽證官會對B2簽證申請人的情況作一個整體衡量,並不會簡單地因為申請人懷孕了就拒簽。例如簽證官會考慮孕婦有沒有故意隱瞞本身到美國的真正動機,有沒有對簽證官說謊。如果存在這樣的行為,簽證官就認為申請人缺乏誠信而拒簽。又如,當孕婦如實反映赴美生子的目的,簽證官會考慮申請人是否會濫用美國的醫療福利制度,是否有足夠的財政能力支付其所有支出。如果簽證官存有疑慮,也會拒簽申請。總之,簽證官會從整體上衡量,對簽證申請作出一個最終的判斷。
本文來源於張大欽律師事務所,由陳冠英律師事務所(Law Offices of Eric K. Chen)資深法律助理羅越小姐( Lori Yue Luo Teffs)轉載。聯繫電話702-308-4915,702-638-8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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