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美國有可能修改憲法禁止孕婦入境嗎?有可能區別對待外國人在美國所生孩子嗎?
雖然美國部分民眾對海外孕婦赴美生子不滿,個別的共和黨人也試圖推動國會修憲,禁止孕婦入境美國、區別對待國內外孕婦或者取消“出生公民權”,但我們並不認為美國會為此修憲。
(1)美國修憲的門檻高,操作難度大。美國憲法賦予人民“出生公民權”,只有通過新的憲法修正案才能改變或者取消該項權利。這需要2/3以上國會議員和3/4的州的表決支持才可能通過。作為少數黨的共和黨人在國會推動這項修憲案,只是為了取悅保守派選民而採取的政治策略,並不具備太多操作空間。事實上從1993年內華達聯邦參議員Harry Reid,從1996年共和黨提案到2009年喬治亞中醫院Nathan Deal,國會一直就“出生公民權”存爭議,但從未實現修憲。
(2)“出生公民權”是美國憲法精神的體現。自1868年“出生公民權”實施145年來,它已經成為美國人權立國的基石,體現了美國平等與自由的價值觀。如果廢除“出生公民權”或者禁止孕婦入境不僅僅遭受美國人民的反對,影響到美國自由、平等的國家形象,還會違反人民自由遷徙的權利,違背憲法的基本精神。
(3)赴美產子帶給社會的影響富有爭議,並非完全有弊無利。例如大多數赴美產子的中國父母有比較好的經濟能力,除了自我承擔生孩子的醫務費,還大肆消費購物,生完後便迅速回國。不但沒有給美國社會帶來負擔,相反還給美國帶來經濟利益,促進經濟發展。
雖然修憲不太可能,但修改聯邦《移民與國籍法》和各州法律還是可能的。 2010年,亞利桑那州的共和黨議員就曾試圖制定州立1070號法案,要求在該州出生的嬰兒父母中至少有一方在美有合法公民身份,才給嬰兒發出生證。雖然該法案最後未能正式生效,卻得到該州大多數議員的支持。同時,美國移民研究中心也提議修改現行聯邦《移民與國籍法》,希望可以減少生育旅行的“投機者”,建議在使領館簽證人員拒簽的原因中,添加一條“是否有意圖在美國分娩”的條款,以明確法律的灰色地帶。
綜合而言,美國是個民主社會,國會立法要考慮到各方面利益團體的主張,在沒有統一意見、排除爭議前,不可能針對孕婦專門修憲。相反,政府更有可能調整簽證入境法律和政策,加大打擊以欺詐手段獲取簽證的力度。
6. 在美國的屬地領土(五十州以外的領土,如關島,波多黎各)等地出生的小孩也會有美國公民身份嗎?有何不同?
美國國土包括五十個州,華盛頓特區,還有薩摩亞,馬里亞納,關島,波多黎各屬地。當孩子出生在美國國土,毫無疑問地取得憲法之下的“出生公民權”,自動擁有美國國籍。然而,並非所有擁有美國國籍的孩子就是美國公民。依據美國法律法律,在美國屬地薩摩亞和Swain的島(AS)兩個屬地出生的孩子是美國國民,擁有美國國籍,但並不會自動成為美國公民。
美國“國民national”和“公民citizen”的主要區別是在政治上。沒有公民身份的美國國民不能投票或者擔任公職,例如,他們不能競選美國總統。除了這點區別,他們在權利和福利方面基本一致。美國國民可以像公民一樣申請護照,注明“美國國籍”;他們可以移居任何到任何一州,自由教育、工作和生活,而不會受類似中國的戶口管理制度的限制。
本文來源於張大欽律師事務所,由陳冠英律師事務所(Law Offices of Eric K. Chen)資深法律助理羅越小姐( Lori Yue Luo Teffs)轉載。聯繫電話702-308-4915, 702-638-8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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