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著妻子的照片,老林心裡還是難掩難過,儘管妻子已經過世四年了! 而妻子臨走前還不忘記交代,趕快把綠卡變成公民吧! 為了妻子的病,老林申請了再入境許可證,來回並沒有什麼問題,當然超過一年的離美,也讓老林在美期間被中斷,一切都要從新算起,自己是2012年8月12日回到美國。據說只要連續在美國居住四年又一天,就符合條件。更可以在達到條件的90天前,就遞交入籍申請,算算2016年9月13日滿四年又一天,那麼是不是2016年5月14日就可以遞交申請入籍呢?
專業的問題當然要找專業的陳冠英律師事務所移民專業團隊來解析,而針對老林的案子,專業團隊的答案顯然與老林的認知不同! 因為依照移民法規的規定,永久居民要入籍美國,婚姻綠卡必須住滿三年,非婚姻綠卡必須住滿五年,而四年零一天的說法,主要是依照特殊規定,允許當事人將多出的一天倒頭算視為居住了整年。
滿四年多一天 得視為五年
因此,四年零一天,就得真正的達到四年零一天的標準,被視同待滿了五年,才有資格提出入籍申請,並不能再提前90天遞交申請書。看到老林一頭霧水,專業團隊只能細細解說。
綠卡轉公民必須符合居住的時間規定,而居住規定中,大致分為兩類,就是連續居住和實際居住,連續居住是一般綠卡必須連續居住滿五年,這是必須滿足的條件,老林之前離美去照顧愛妻,一去經年,離美期間不能算連續居住美國,而在2012年8月12日回到美國,才真正開始起算連續居住期,必須到2017年的8月11日才算滿了五年的期限,可以提出入籍申請。
然而一項特殊規定,容許滿四年後再多出一天,這多出的一天准許回算視同住了一年,那麼老林到2016年的8月11日滿了四年後,再多一天,也就是2016年8月12日,靠著把這一天視同一年,可以寬容成滿足了連續居住五年的條件。
提前遞件 不符規定
可是,如果照著老林所想的再在90天前提出申請,那麼這個時間沒辦法滿足四年又一天視同五年的規定,自然不會被接受。所以,老林還是要等到滿了四年零一天之後,才能夠提出入籍申請。
但是除了連續居住的規定外,還要滿足實際居住的規定,也就是一般綠卡連續居住五年中,至少要有30個月以上,實際居住在美國;婚姻綠卡連續居住三年中,至少要有18個月以上,實際居住在美國。才符合提出申請入籍的規定!
必須注意的是,“實際居留”是在美國境內的總天數,不包括人在美國境外的時間。在美國境外住的每一天都會從“實際居留”總天數中扣除。如果長期離開美國,或者您經常離開美國做短期的旅行,因為必須扣除,所以就可能無法達到“實際居留”的規定。要計算“實際居留”時間,應該將人在美國境內的所有時間加起來。然後,減掉到美國境外旅行的所有次數時間。這個包括到加拿大和墨西哥的短程旅行。舉例來說,如果您到墨西哥去度週末,當您在計算您在國外的天數時,一定要將那趟旅行的天數算進去,然後予以扣除。
離美太久 恐得從新計算
至於上面提到的“連續居住”是申請入籍之前,在美國以永久居民身分居住的時間總和。要注意的是在一次旅行中,在美國境外待太長的時間,就可能會破壞您的“連續居住”狀態。所以老林長期離美照顧病妻的時間,因為達到一年以上,就破壞了“連續居住”期程。
整個案子分析下來,老林不得不佩服陳冠英律師事務所移民專業團隊,而自己更深層的體認到,移民真是一個專業的法律問題,中間有相當多要注意的細節,需要諮詢及聘請一個熟悉法律的專業團隊在後面指導支持,讓專業律師在法律範圍內,審時度勢,提供協助,才是最大的保障,拉斯維加斯的陳冠英律師事務所,辦了二十多年的移民業務,堪稱箇中翹楚,打個電話702-638-8886,702-308-4915,微信號“EricChenLaw”,就是搞清楚一切問題最簡單的方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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