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爆發了令人震驚的華府移民局副局長羅伯特‧修菲爾德(Robert Schofield)被聯邦政府拘捕並判刑案件。他在至少8年時間內收賄發綠卡或公民證給亞裔人士。而通過中間人張伊娃(又名“任玉華”)、葉啟明和龐建華(音譯)聯絡修局長得到美國綠卡的193名亞裔人士,在2010年後成為國土安全部剝奪各種證件並要遞解出境的物件:在境外的綠卡或美國護照持有者無法更新證件,並在入境美國時被阻檔甚至逮捕,在美國的這些人被送入移民法院遞解出境程式。
初來乍到美國的人喜歡找仲介申請綠卡或公民。這位張女士自1994年開始和該局長建立“關係”,並在同一條街買了面對面的一套房子住下,和局長做鄰居,隨後張在華府開了一間旅行社,開辦她的“快速辦理綠卡和入籍”業務。涉案人士中大多看到中文報紙上的廣告,找到這位張伊娃,支付3千元至8萬美元不等的服務費, 從美國各地來到首都,並的確在美國移民局內取得綠卡或公民證。2006年6月,FBI在修局長的辦公室裏逮捕他,張在2007年10月歸案。
這193人大多數是來自中國的華人,他們認為,拿綠卡或者考公民時都見過移民局官員並在華府移民局內獲得,名正言順,十多年中美間旅行暢通無阻,怎麼也想不到會出問題,所以當他們突然受困在國內、機場被擋或在家裏被捕時,無異晴天霹靂。
貪腐自古有之,美國也有愛錢的官員,但同時,美國的制度設計也讓行賄受賄者擔當極大風險。美國移民服務局(CIS)、移民及海關執法局(ICE )和海關及邊境保護局(CBP)相互制衡;不僅有內部員工的舉報,上下級官員的審查和監控,也有各部門之間的相互制約。移民局的職員發現大量來辦事的中國裔美國公民根本不會講英語卻成為美國公民,就舉報到上級;移民局系統內的手腳瞞不住海關的邊檢,如已亡故者的移民檔案「A」號碼,卻被活人持用,發現有矛盾之處的邊檢員向上級舉報,層層追究終到華府特區移民局修局長處,挖出了長達數年為亞洲移民“移花接木”的貪腐行為。
美國聯邦地區法院佛吉尼亞東區法院於2007年判修局長利用職權受賄重罪,刑期15年,財產沒收310萬美元,同時也認定經由他辦理得到美國綠卡或公民證的193位亞裔為刑事共謀犯。
來自中國的某些涉案人員無法理解:我掏錢讓第三人找政府辦事,咋成了刑事共謀?其實按美國聯邦刑法,共謀犯罪有兩個方式:一是合謀人都知情地參與做壞事,二是大家都不知情地並自認為清白無辜地通過一個壞人做壞事——這裏的張女士就被聯邦法院認定為“壞人”; 伊娃張被判10年。
事情發生以後一些華人陸續找到黃笑生律師代為伸張權利,因為早2006年,黃律師曾經寫過一本法律暢銷書《狀告美國》,總結多年來在美國搞行政訴訟也就是“民告官”的經驗。
新澤西州的一對夫婦,通過L1跨國公司經理簽證來到美國,其職業移民綠卡經過修局長簽字批准,結果在2013年6月被移民局取消綠卡。
黃律師分析了案情,建議他們反控美國政府,並在一直和國土安全部交涉無果的情況下果斷行動,於2014年9月4日在聯邦地區法院正式起訴美國司法部長霍德和國土安全部長詹森。
美國司法部代表兩位部長的公職律師上來就劈頭蓋臉地要求華府聯邦法院“無管轄權”為由駁回,但黃律師和他的紐約辦公室團隊據理力爭,堅決抵抗,寫出長達36頁的訴狀反駁。看黃律師不願讓步,政府律師甚至威脅要把當事人以“刑事共謀罪”採取強制措施。 但黃律師征得客戶同意後,堅持認為美國政府在此事上涉嫌滿天過海、仗勢欺人並且無理無據地破壞人權。例如:
1.在交換證據的庭審上要求政府律師出具我所代表的當事人行賄政府官員的證據,如資金匯出匯入情況,他們沒有;
2.通過“自由資訊法”調取一些客戶的綠卡批准檔,上面的簽字並非全是修局長的簽字,即使是他的簽字,黃律師要求進行司法鑒定;
3.讓政府律師出具客戶的詳細移民檔案,移民局自己也找不到了,或者藉口涉嫌國家機密不予提供,這是政府違法、搪塞民權的藉口;
4.政府律師指責當事人在某年某日和史局長在馬里蘭州一家餐館吃飯,但黃律師有中國出入境印章證明這個客戶其實當時在北京;
5.原告被美國政府剝奪了在法庭上質證證人的權利,因為,也許已經被判入獄的移民官並不認識他們。如果只憑移民官在認罪協議列出的名字舉報就可抓人,那美國就不是美國憲法治理下的美國了!由此模擬得之:小偷說一聲我的同夥克林頓在蘋果店偷東西,員警憑小偷的道聽塗說(Hearsay)就可抓克林頓?一個反腐官員為了逃避懲罰、換取減刑有極大的動機討好政府、栽贓他人!美國政府難道要罔顧事實,在2012年炮製一個1912年的卡夫卡式(Kafkaesque)的《判決》?當黃律師在法庭上提到卡夫卡的名字,70多歲的主審法官皺一下眉頭,但馬上會心一笑, 法官停下來,說他喜歡卡夫卡的小說,他們都是猶太人,也都是法律人。黃律師抓住機會,謙卑地告訴法官:"The U.S. Government avers that this is a free land and yet it denied my clients the opportunity to live peacefully upon this land." (美國政府自稱這是自由的樂土,但它讓我的當事人失去在這裏平靜居住的自由!”法官說,你這句話其實很像卡夫卡的“I am free and that is why I am lost.” (我是自由的,那就是我迷失的原因。)”此時,美國聯邦法院的庭審變成了兩位文學愛好者的高山流水,微妙的文友互動導致法官對黃律師和他的當事人產生巨大同情和共鳴;
6.美國政府在收繳這些人的綠卡後,不給他們辦理任何國際旅行檔,造成他們無法回國或來美國看望或照顧年邁的父母或幼小的子女,這顯然是破壞人權;
7.移民法上有一個早先案例,一個綠卡獲得者在美國生活報稅5年後不能被移民局剝奪綠卡。移民局要剝奪一個人的綠卡,是可以的,但不能也無權剝奪入籍外國人的美國公民身份,這個身份必須要經過聯邦地區法院審理決定。移民局想通過簡單行政程式剝奪一個人的法律權力,黃律師覺得過界了,有執法犯法的嫌疑。
2015年12月,因當事人居住地在新澤西州,華府的聯邦法官命令把此案轉到新澤西法院審理,美國政府律師又試圖以刑事犯罪嫌疑為由要求法官撤案,但黃律師誓不放棄,繼續和政府博弈。他知道,民告官最難的階段是開始,如果政府在第一個回合無法在程式上說服法院撤銷此案,就進入實質性取證質證階段,這時候,政府每天朝南坐在很多方面拿不出足夠的證據。黃律師則從西到東,從南到北,認定的事情,決不放棄。
兩年過去了,在2016年6月底,政府律師讓步,代表司法部和國土安全部出面要求和原告和解:原告主動撤訴並不追討美國政府賠償律師費,當事人的綠卡身份立即恢復,國土安全部會主動製作新卡,在三個月內寄到當事人的位址,司法部不會對當事人提出刑事指控,控辯雙方在7月26日簽署和解協議。
歷時兩年,鐵心猛磕;癡意不改,屢敗屢戰!終於迎來美國政府的讓步和解!多次勝敗起伏,身起心落,拔劍四顧,依然前行,贏來美國司法部和國土安全部的人權尊重,這兩個部門可是美國政府機構中最強悍的機構!
黃律師在電話裏聽到客戶們開心的聲音,那種匡扶正義的愉悅勝似小時候他喝到第一杯可口可樂,這是一種多麼可貴的執業驕傲!
黃律師指出,他有幾個體會。一、美國真的是“嚴刑峻法”,說是員警國家可能過分,但也有破壞人權的現象發生;二、建議華人以後爭取福利要通過正規途徑,切勿投機取巧,對於加塞插隊的一時爽快要自律自絕;三、政府違反法律、破壞人權怎麼辦?他認為要團結起來拿起法律武器,起訴美國聯邦政府,讓美國政府給一個說法。
(如您也是上述的193位受害者之一,請不要自怨自艾, 可以與黃笑生律師行聯繫。電話:(212) 203 4865或(702) 4519866. 電郵:LAWHUANG008@YAHOO.COM)(本文由黃笑生律師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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