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有權在獨立平台上對國稅局的決定提出上訴。這是所有納稅人在與國稅局打交道時所擁有的十項基本權利之一 — 這十項權利統稱為納稅人權利法案。
處理納稅人案件的國稅局獨立上訴辦公室必須獨立於最初審查該案件的國稅局辦公室。一般來說,如果上訴辦公室與國稅局的某些交流可能會損害上訴的獨立性,上訴辦公室則不會與國稅局討論案件。
以下是有關在獨立平台上對決定提出上訴的權利的一些重要細節:
•法定欠稅通知是國稅局提議加稅的信函。收到此通知並及時向美國稅務法院提出申請的納稅人,可以在必須繳納稅款之前對提議的調整提出異議。
•納稅人有權對大多數國稅局決定(包括許多處罰)提出公平公正的行政上訴。
•納稅人有權收到來自於上訴辦公室的有關決定的書面答复。
•當納稅人不同意國稅局的決定時,他們可以參考第5號出版物,您的上訴權利和如果您不同意如何準備抗訴,來了解如何上訴的詳細信息。
•一般來說,在以下情況下,納稅人可以向美國聯邦地區法院或美國聯邦索賠法院提起退稅訴訟:
*他們已全額付清稅款,國稅局拒絕了他們的退稅申請。
*六個月內未對退稅申請採取任何行動。
*自國稅局向他們郵寄拒絕退稅的通知算起不到兩年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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