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法,付款人有責任知道他們向誰付款。為此,付款人必須從他們支付的供應商那裡收集法定姓名和納稅人識別號碼(TIN)。通常,當服務供應商未及時或準確地向付款人提供其TIN時,則需要繳納備用預扣稅款。此類預扣稅可適用於某些表格1099和W-2G上報告的大多數付款。
以下是納稅人需要了解的有關備用預扣稅的內容。
當某些條件適用時,某些非工資金額需要繳納備用預扣稅款。
向收款人支付此類款項的付款人通常不會預扣稅款,而收款人在提交聯邦稅表時會報告此收入並為該收入繳納稅款。但是,在某些情況下,付款人需要預扣一定比例的稅款,以確保國稅局收到該收入的到期稅款。
備用預扣稅有設定特定的百分比。
先行比率為24%。
需繳納備用預扣稅的付款包括:
•利息付款
•股息
•支付卡和第三方網絡交易
•贊助紅利,但前提是至少有一半的付款是以貨幣形式支付的
•租金、利潤或其它收益
•作為獨立承包商完成工作的佣金、費用或其他付款
•經紀人付款
•易貨交易
•漁船經營者付款,但僅限於以實際貨幣支付的部分,代表捕魚收益的一部分
•特許權使用費
•賭博獎金,如果不受賭博預扣稅的限制
•應稅贈款
•農業付款
付款人必須扣除備用預扣稅的例子:
•如果收款人未向付款人提供納稅人識別號碼(TIN)。
*TIN明確識別收款人。
*TIN包括社會安全號碼、雇主識別號碼、個人報稅識別號碼和領養兒童納稅識別號碼。
•如果國稅局通知付款人,收款人提供了錯誤的TIN(即TIN 與國稅局記錄中的名字不匹配)。收款人•應確保付款人的姓名和TIN正確,以避免備用預扣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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