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分居、未婚或分開居住的父母,如果與前配偶或前伴侶共享孩子的監護權,需了解從稅務目的出發,誰有資格申報子女為被扶養人的具體規則。這可以讓父母雙方報稅更容易,並避免可導致稅表處理延遲或付出高昂代價的錯誤。
只有一人有資格將符合條件的子女申報為被撫養人。
只有一人可申領滿足符合條件子女規則的被撫養子女相關的稅收優惠。父母不可在各自的稅表上分享或分割子女的稅收優惠。
重要的是每位父母都了解誰將在稅表上申報其子女。如果兩個人在不同的稅表上申報同一子女,將減慢處理時間,因為國稅局需要確認哪個父母的申請優先。
監護方父母通常在稅表上將符合條件的子女申報為被撫養人。
•監護方父母為一年中與孩子共同居住的夜數較多的父母。另一位父母為非監護方父母。
•在大多數情況下,由於居住測試,監護方父母在其稅表上申報子女。
•如果孩子在一年中與父母雙方共同居住的夜數相同,則監護方父母為調整後總收入較高的父母。
如果多於一人有資格申報該符合條件的子女,可採用決勝局規則。
•儘管孩子可能符合作為父母任意一方的合格子女的條件,但實際上只有一人可申報該子女為合格子女(納稅人需符合條件)。
•人們應仔細閱讀第504 號出版物,離婚或分居的個人,來了解誰有資格申報符合條件的子女。
非監護方父母或有資格申報符合條件的子女。
特殊規則適用於非監護方父母的符合條件的子女。
•監護方父母可以釋放被撫養人的免稅額申索權,並簽署一份書面聲明或表格8332,監護方父母釋放/撤銷釋放子女免稅額申索權,該聲明或表格由非監護方父母與其稅表一起提交。
•這也適用於某些稅收福利,包括子女稅優惠、附加子女稅優惠和其他被撫養人的抵稅優惠。它不適用於其它稅收福利,例如收入所得稅抵免、兒童及被撫養人看護費用優惠或戶主報稅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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