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華達州立法機構提出的幾項旨在遏制危險駕駛和醉駕的提案均告失敗,拉斯維加斯大都會警察局(LVMPD)對此感到沮喪,因為本地管轄範圍內越來越多的人在道路上喪生。
「說實話,我感覺自己失敗了,」總警長凱文·麥克馬希爾(Kevin McMahill)在周三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 “我們可以做得更好,絕對可以做得更好,而政治因素在這些法案未能通過的過程中扮演了一定的角色。”
為期120天的內華達州立法會議於週二(6月3日)午夜結束。州立法者在本屆會議上未能通過任何修訂涉及交通死亡的酒駕法律的立法,也未能通過幾項允許安裝闖紅燈攝影機的提案。
麥克馬希爾總警長力推安裝闖紅燈攝像頭,以阻止和處罰魯莽和超速駕駛的司機。
「我受夠了因為其他司機的不良行為而導致人們在道路上喪生,」他在三月對一個立法委員會表示。法案未能推進,並於四月夭折。
兩項旨在加重酒駕致死量刑的提案也未能成為法律。根據內華達州目前的酒駕致死相關法律規定,刑期為2至20年。
而1995年內華達州的一項法律要求法官對涉案人員的刑期進行一個範圍的量刑,這意味著酒駕司機在被假釋委員會裁定之前,最多可以服刑8年。而大多數酒駕司機的服刑期不超過8年,而不是20年。
內華達州州長喬·隆巴多( Joe Lombardo)提出的犯罪法案——參議院第457號法案——修訂版,將酒駕司機致死的最高刑期提高到25年。
今年3月,隆巴多曾表示,他希望修改法律,允許檢察官對酒駕致人死亡的駕駛提起二級謀殺指控。修訂後的版本將設定與內華達州二級謀殺法規類似的最高刑期—25年。然而,由於最後一刻的爭執和演講,該法案未能在內華達州參議院獲得通過。
第二項提案,即參議院第304號法案,將修改內華達州的車輛殺人法,將所有涉及死亡的酒駕納入其中。
根據現行法律的陳述,司機必須有三次酒駕前科才能面臨車輛殺人指控。該提案將取消前科條款,可直接判處10至25年刑期,或10年至終身監禁,與內華達州的二級謀殺法規相同。
「到處都是悲劇,坦白說,我沒能完成這件事,這讓我感到噁心,」麥克馬希爾總警長說。
反對者認為,用納稅人的錢把一個人關進監獄多年是無效的。
「我認為有很多人主張,這項大規模監禁措施多年來一直沒有奏效,」麥克馬希爾說。 「而且,我認為眾議院有一些論點是有道理的。也有很多人認為我們對犯罪的態度變得非常軟弱,我認為他們也有一些論點是正確的。”
內華達州現行法律將首次酒駕定為輕罪,可判處2至180天監禁,但法律規定可透過社區服務服刑。七年內第三次酒駕者將構成重罪。除非加入“三次以上俱樂部”,否則不會給予更嚴厲的處罰,包括入獄。
重罪酒駕定罪可判處監禁,並要求司機在車輛上安裝聯鎖裝置。被媒體跟蹤的一名駕駛迅速累積了三起酒駕案件,以至於他在第三次被捕前沒有第二次酒駕定罪,這意味著這三起案件都屬於輕罪。記錄顯示,在前三起酒駕案件中,市法院法官命令駕駛人參加培訓、遠離麻煩並支付罰款。
「這些懲罰簡直是小打小鬧,」麥克馬希爾說。 “多次酒駕,我看過你的報告,你完全明白我在說什麼,司機們可以一次又一次地逃脫酒駕的懲罰,這完全不可接受。”
第三項涉及輕罪酒駕的提案,參議院第309號法案,在會議結束36小時後獲得通過,並被納入立法系統。該法案修改了七年內第二次酒駕的最低監禁要求,將可能的處罰從10天監禁修改為20天監禁。該法案還降低了被告被要求接受治療的血液酒精含量門檻。
有些人將內華達州州長犯罪法案的闖關失敗,歸咎於其在立法會議最後時刻的遲交和投票。
內華達州州長辦公室發言人表示,州長於2月提交了該犯罪法案,但立法顧問局直到4月才最終敲定。他們補充說,民主黨領導層直到5月28日——會議結束前幾天——才對該法案進行聽證。
除非州長要求的特殊情況,否則內華達州議員們要到2027年2月才會復會。
麥克馬希爾總警長力推安裝闖紅燈攝像頭,以阻止和處罰魯莽和超速駕駛的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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