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2013年3月4日將實施的I-601A臨時豁免在美申請的最終規則如下。
新規則允許美國公民的某些身在美國直系親屬在出境前獲得非法居留的臨時豁免權,舉將大大減少美國公民與其在美非法居留直系親屬的分離時間。
可以申請臨時豁免的條件
申請臨時豁免時及進行指紋采集時身在美國。
如申請人離開美國,他/她在其移民簽證面試時其移民簽證申請將以移民法ACT 212(a)(9)(B)(i)條為由受到拒絕。212(a)(9)(B)(i)是指在美非法居留180日-1年內,將受到3年不能進入美國的限制;如在美非法居留超過1年,將受到10年不能進入美國的限制。
申請人是移民法ACT 201(b)(2)(A)(i)條定義下的直系親屬,即美國公民的父母、配偶即21歲以下未婚子女。
以申請人為受益人的I-130或I-360申請已獲批。
以申請人為受益人的I-130申請獲批後移送國家簽證中心審核,並已繳納簽證費用,以簽證中心的收據為據。
申請人將要離開美國以獲得直系親屬移民簽證。
如移民法ACT212(a)(9)(B)(v)條所述,證實如果他/她的移民簽證被拒,其美國美國公民的配偶、父母、子女的生活將遭受極端困難。
不可以申請臨時豁免的條件
移民局有理由認為申請人除了非法居留外還有其他不能入境美國的緣由。
*申請人未滿17歲
*申請人無申請案件在國家簽證中心審核,或未繳納簽證費用。
*申請人的簽證面試已由簽證中心在2013年1月2日之前首次安排,即使簽證面試因故取消、重新安排或移民簽證面試安排在2013年1月2日之後。
*申請人在遞解出境的程序中,除非遞解出境程序已經行政關閉且在遞交I601A申請時還未重新安排上庭。
*申請人有遞解令在身。
*申請人的前遞解令的到恢復。
*申請人在USCIS有審核中的永久居民的申請
本文出自陳冠英律師事務所(Law Offices of Eric K. Chen)資深法律助理羅越小姐( Lori Yue Luo Teffs)。電話:702-638-8886,702-308-4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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