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傾向
非移民簽證也可以按是否允許申請人帶有移民傾向(immigrant intent)來區分。“移民傾向”, 顧名思義,就是指簽證申請人有在美國永久居留的意圖。 美國移民法設定所有的外國人都有移民美國的意圖。 法律要求每一個非移民簽證的申請者都要證明他們沒有移民美國的意圖。這多少有些“有罪推定,自證無罪”的味道。 在非移民簽證的面談中,簽證官帶著有色眼鏡審視每一個申請人,並假設申請人具有移民傾向,除非申請人能證明自己在母國有牢固的約束力,並不想移民美國,才能順利獲得非移民簽證,尋求進入美國。
大多數非移民簽證都不允許有“移民傾向”, 但凡事都有例外,有些非移民簽證允許有移民傾向。 “雙重傾向原則”(dual Intent Doctrine)是指法律允許簽證申請人有移民或不移民的雙重傾向,申請人不需要證明自己沒有移民傾向,即使有移民傾向,也可以順利拿到非移民簽證。法律明確規定允許有“雙重傾向”的簽證種類是:H1B專業工作簽證和L1跨國高層管理人員調動簽證,以及附屬的H4和L2。
基於實踐,我們總結出有些非移民簽證在移民傾向方面的審查是比較寬鬆的。比如:E1條約貿易商,E2條約投資商,E3澳大利亞工作者-專業人士,O1傑出人才和P1傑出運動員。此外,有些 簽證本身就意味著不受“移民傾向”約束的簽證種類包括:K1(須赴美國與美國公民結婚的外國人簽證),K3(美國公民申請配偶來美國團聚的簽證)和V (綠卡持有人的家屬簽證)。詳細的內容請參看:允許合法擁有移民傾向的非移民簽證介紹。對於上述幾種簽證(H1B, L1, H4, L2, E1, E2, E3, O1, P1, K1, K3, V),就算申請人有移民傾向,也可以拿到赴美簽證。
移民局預先審批
當然,我們也可以根據是否需要提前得到移民局預批准而分為:不需要移民局批准而直接到美國境外領事館申請的非移民簽證, 以及需要移民局事先批准後才能向美國境外領事館申請的非移民簽證。 其中,B1/B2, F1/F2,J1/J2, E1/E2是最常見的可以直接在領事館申請的簽證,而L1, H1B, O1, P1, 是需要通過移民局批准後才能向領事館申請的非移民簽證。 一般而言, 付美國工作的簽證種類一般都需要經移民局預先審批, 友好通商條約或自由貿易條約下誕生的便利簽證種類E1/E2/E3等除外。
名額限制
大多數的非移民簽證是沒有名額限制的,例如B1/B2, F1等,但是部分非移民簽證申請, 比如H1B,則是有年度名額限制的。而同樣的工作簽證L1, O1確沒有名額限制。 對於H1B, 如果一年的名額滿了,移民局將不再接受申請。所以,每年H1B申請之時,申請人都是絞盡腦汁,摩拳擦掌,使盡全身解數讓自己獲得一席之地。 但是,名額總有用完的一天,當H1B用完了該怎麼辦呢?欲瞭解更多資訊,請參看:O-1傑出人才簽證,介紹一種特殊的B1工作簽證,H3培訓人員簽證介紹 ,TN加拿大、墨西哥專業人士簽證 。
附屬人員派生簽證
除了各種各樣的主申請人簽證(principle visa),例如B1, F1, H1, H2, J1, L1,出於人道主義考慮,為了促使家庭的團聚,非移民簽證中還有一系列的附屬人員派生簽證(derivative visa)。派生簽證是發給主要簽證持有人的隨行家屬的。常見的派生簽證包括B2,H4, L2, F2, J2。
另外, 對於O-1特殊人才,O-1輔助隨行人員O-2, 或者是P1,P2,P3運動員或表演者簽證, 他們的家屬可以申請O-3或者P4等派生簽證。
一般來說,派生簽證附屬於主要簽證,所以派生簽證在美國的逗留時間不能長於主要簽證的逗留時間。派生簽證的有效性取決於主申請人簽證的有效性。 如果主申請人簽證期滿離開美國,那麼派生簽證持有人也應該同時離開。由於派生簽證的性質,美國移民法對該類簽證也有一定的限制,例如F2和H4持有人在沒有獲得聯邦政府的特別許可的情況下不可以在美國工作。但是,L2配偶和J2配偶則有權申請工作許可(提交I-765)來工作。這裏需要指出的是針對L2的特別規定:L2如果要工作,必須持自己的L2簽證進入美國並另行申請才能獲得工作許可。而上述派生簽證的持有人大多是可以在美國上學並註冊為全日制學生的,除了F2。持有F2簽證的配偶可以上學,但是不能成為全日制學生,而持有F2簽證的孩子可以註冊全日制學校(幼稚園到12年級)。
簽證的種類瞭解以後,我們關心的下一個問題就是如果申請簽證,要準備什麼材料以及獲得的簽證的有效期。
本文來源於張大欽律師事務所並由陳冠英律師事務所(Law Offices of Eric K. Chen)資深法律助理羅越小姐( Lori Yue Luo Teffs)轉載。聯繫電話702-308-4915, 702-638-8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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