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美國海關有權僅僅因為“懷孕了”就拒絕遊客入境嗎?海關有權檢查一個外國孕婦的身體嗎?有沒有隱私權和due process 的問題?
赴美產子父母拿到美國旅行簽證,並不表示可以萬事大吉、高枕無憂。入境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官員還是有可能查問他們,甚至拒絕入境。正如海外簽證官一樣,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官員有很大的權力,他們既能決定旅客是否能夠入境,又能決定旅客入境逗留的期限。
美國聯邦海關及邊境保護局的發言人克魯茲(Jaime Cruiz)指出,美國沒有特別的法律或者條例,僅僅因為婦女“懷孕了” 就拒絕遊客入境。美國移民法也沒有禁止赴美生子的相關規定。那些被遣返或者禁止入境的人是因為沒有如實回答海關官員的問題,存在欺騙或詐欺等行為。他進一步指出,如果赴美生子的孕婦被海關及邊境保護官員擋下,他們會詢問孕婦是否自行支付醫院的費用、如何支付費用、在哪里居住等問題。海關會檢查入境者的護照是否過期,是否有合法的理由進入美國等。
而實踐中我們律師經常碰到的案例,多數是因為官員認為孕婦申請簽證和入境理由不相符而拒絕入境。為此,赴美生子的孕婦除了做好被質疑的準備外,還應攜帶跟簽證一致的文件以證明。
海關和邊境保護局官員可以擋下任何人問話,但並不能檢查孕婦的身體,除非當事人同意或者法律有其他特殊規定。在美國,哪怕是員警,要搜查人的財物,房子,身體,都需要合理事由(probable cause)及法院搜查令,人命關天的情況除外。
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規定:(聯邦政府)“未經正當法律程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第十四修正案第二款規定:“任何州,未經正當法律程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以正當法律程式限制地方各州。自1965年格瑞斯沃德案中,聯邦最高法院就確定隱私權是受正當法律程式保護的基本權利,並適用嚴格審查標準。官員未經同意檢查孕婦的身體行為,毫無疑問已經觸及孕婦的隱私權,本應受到憲法保護。
同時,美國憲法很少把外國人地國籍作為享有正當性程式權利的一個條件,也就是美國政府一般會給予外籍合法入境者(甚至非法居留者)一個公平的機會以糾正或反駁政府的不當行為,保護外國人的憲法權益。
但實踐上,美國憲法只適用於美國國土。根據美國聯邦法院的判例,進入美國國土的外國人才賦予憲法的正當程式權利;沒有進入美國領土的外國人,並不能享有該權利。為此,當孕婦被官員擋在海關,法律意義上並沒有進入美國國土,不受憲法的正當性程式保護。
4.海關通常會以什麼理由拒絕孕婦入境呢?
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每年會拒絕上萬人進入美國。拒絕外國人進入美國的原因包括:不正當的旅行檔、受法律禁止的行為或者意圖、不符合免簽項目的旅行、走私禁止物品、有犯罪行為或歷史、違反移民法等。其中違反移民法包括:逾期拘留、嘗試使用假檔進入美國、涉及國家安全問題等。
在實踐中,孕婦進入美國海關的時候要特別注意:第一,要誠實回答官員的問話。第二,要準備好充分的財務證明,以備查問。美國官員和民眾特別擔心海外孕婦濫用美國的醫療服務,認為海外孕婦沒有繳納任何稅費,就不應該享受美國的福利。但是如果孕婦能夠提供如何支付醫療費用的證據,就能夠解開海關執法人員的質疑和顧慮,順利入境美國。
本文來源於張大欽律師事務所,由陳冠英律師事務所(Law Offices of Eric K. Chen)資深法律助理羅越小姐( Lori Yue Luo Teffs)轉載。聯繫電話702-308-4915, 702-638-8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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