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加斯訊)拉斯維加斯華裔男子Daniel Wang在擔任拉斯維加斯台灣同鄉聯誼會會長期間,遭女子Crystal(水晶)向多個團體單位及媒體投訴Daniel有不當性虐行為,維加斯新聞報(LVCNN)在接到投訴後經過訪談「水晶」本人,並給予Daniel解釋說明機會,復將兩方意見整理後,再以男女雙方對話截圖為佐證(註:不雅部份未採用),於2024年5月2日據以做出平衡報導的新聞(註:有男女雙方指控及說明),這也是新聞記者對類似新聞報導所秉持的基本原則,換言之,就是經過訪談當事人及做到「平衡報導」(又稱「中立報導」)。事情歷經10個月之後,在今年3月上旬,LVCNN突收到法院傳票,是Daniel向法院狀告LVCNN及報社負責人,而揭發人-水晶也同案被告,指控總共有14大項。案經克拉克縣地方法院(DISTRICT COURT CLARK COUNTY)於5月13日召開聽證會,並根據被告提出的NRS 41.660 反SLAPP特別駁回動議,駁回原告所有論告及索賠要求,同時被告有權獲得賠償費用和根據NRS 41.670 收取合理的律師費。根據NRS 41.670(1)(b) 規定,每名被告將得到最高10,000美元的額外賠償。簡言之,「原告指控缺乏依據與證據」,告訴遭到主審法官駁回,並判賠償律師費及每名被告各10,000美元。
根據克縣地方法院裁判書指出:經審視各當事人的質證(證據)和2025年5月13日的口頭辯論,法院裁定如下:
--根據 NRS 41.660 提出的駁回特別動議,俗稱“反SLAPP”議案,分兩個面向進行分析。首先,動議方必須以優勢證據證明,原告的索賠不合理。被告在訴狀中辯稱,他們的陳述受到 NRS 41.637(4) 的保護,因此他們必須證明他們的言論(1)與公共議題直接相關。(2)在公共論壇或向公眾開放的場所發表;(3)真實或已發表而實際上卻不知道虛假。如果被告證明這一點,那麼舉證責任就落在原告身上,原告必須提出證據證明他有可能勝訴。
法院認為,被告已透過大量證據證明其聲明與公眾利益問題直接相關。被告LVCNN提供了不容辯駁的證據,證明原告是公眾人物,正如他作為拉斯維加斯台灣同鄉聯誼會會長及其在其他組織以及媒體對他在這些背景下的報導。被告的陳述不僅僅是關於原告的性傾向,而是具體的性不當行為指控。特別是涉及公眾人物時,法院一直認為性不當行為涉及公眾利益問題,也會引起相當多人的關注。
--虐待指控是公眾關注的問題。被告的陳述屬於此範圍。因此,考慮到Shapiro v. Welt 案中提出的五項“指導原則”,
有爭議的陳述與一個公眾關心的問題。原告律師辯稱,被告的動機可能在發表聲明時受到質疑,但沒有提供任何證據來證實這一點爭論。儘管如此,即使動機值得懷疑(法院並未認定)。
據了解,被告「水晶」的律師也在聽證會前,提供了大量的辯駁證據給法官,包括提交了宣誓聲明、已驗證的短信證據以及原告的書面承認,所有這些都表明她合理地相信她的陳述是真實的或缺乏對虛假性的任何認識。最後原告的指控同樣遭到駁回。
被告LVCNN聲明稱,他們既不知道也不相信他們的任何言論是虛假,而原告未提供任何證據予以反駁。被告因此滿足了其表明他們本著善意做出聲明,兩個發現為了滿足第二點的舉證責任,原告必須「提供書面證據證明該主張勝訴的可能性。但是原告在訴狀及其律師在聽證會上自始至終均未提出任何可資佐證的指控證據,雖然法官一再提醒,為何原告至開庭當日連一個「證據文件(document)」都沒有提供給法庭,原告律師也無言以對。
了解法律訴訟的人都知道,訴訟講求的是「證據」、「證據」、「證據」,由庭前三方律師呈庭的訴狀內容,以及5月13日法院聽證會各律師的發言辯論,克拉克縣地方法院根據內華達州《反SLAPP法案》(NRS 41.670)所做出的判決裁定,與被告律師在庭前分析的情況不謀而合。
此案凸顯《反SLAPP法案》在保護媒體與個人言論自由方面的重要性,也提醒公眾人物須以證據為基礎提出訴訟。
**由何謂「反SLAPP動議」談起!**
《新聞視窗》
*記者:曉君
△據了解,反SLAPP法案是一項打壓公共參與的策略性訴訟,又稱打耳光條款。目前在加州、內華達州等數十個州實施。而動議是一般被視為簡易判決動議,除非非動議一方擁有就其主張的實質內容承擔舉證責任。簡而言之,原告不能僅依靠其投訴中的指控,還必須提供可採納的證據。僅僅提出指控,即使是在經過核實的投訴中提出的,也是不夠的。
根據內華達州《反SLAPP法案》(NRS 41.670):如果法院裁定駁回是根據NRS 41.660的反SLAPP動議,則原告必須支付被告的律師費與訴訟費用。
法條規定:“法院應當(shall)裁定原告支付被告在該動議中所產生的合理律師費和費用。” 這是強制性的,不是法官自由裁量。
根據 NRS 41.670(1)(b),法院可以酌情裁定原告支付被告「懲罰性損害賠償」(punitive damages),如果法官認為原告提出訴訟是惡意或有壓制言論的目的。
在內華達州,反SLAPP動議(Anti-SLAPP motion)是一種法律手段,用來快速終止那些目的是打壓言論自由的訴訟。立法的意旨也在防止濫告,浪費司法資源。
以下是相關解釋:
--SLAPP 是什麼?
SLAPP 是 “Strategic Lawsuit Against Public Participation” 的縮寫,意思是「打壓公共參與的策略性訴訟」。這類訴訟通常是由有權有勢的一方提出,目的是讓批評者閉嘴,例如新聞媒體、記者、社會運動者或普通民眾,讓他們在法律壓力下停止公開發言。
--什麼是 Anti-SLAPP 動議?
Anti-SLAPP 動議 是被告在遭遇SLAPP訴訟時所提出的請求,要求法院駁回訴訟。被告要證明:
他們的言論或行為是與公共議題有關,或是與正當的言論自由有關(如新聞報導、在公開會議上發言等)。
原告的訴訟是企圖懲罰或壓制這些言論。
--內華達州的法律依據:
內華達州的 Anti-SLAPP 法律條文列於《內華達州修訂法典》第41.660條(NRS 41.660)。根據此條款:
如果法院認為被告的行為受第一修正案(言論自由)保護,且原告無法提出足夠證據證明其訴訟可能勝訴,則法院會駁回此案。被告可以請求法院讓原告支付律師費和訴訟費用。
總之,法律的訴訟,一切還是要以「證據」為依歸,沒有足夠證據就輕起訟端,許多敗訴的一方可能還要付對方律師費。近年,華人社區因合夥或其他糾紛引起的訴訟有增加的趨勢,而狀告媒體的案子則很少聽聞。十餘年前曾發生過二起,本報曾有報導。因此,挑起訴訟的一方,在告訴前必須審慎評估,掌握「有一分證據說一分話」的原則,若用在訴訟上就是「掌握證據評估得失才能決定是否該出手」,反之,若無證據貿然提告,不僅勞民傷財,和士兵上戰場不戴頭盔、子彈,有何不同!
克拉克縣地方法院(DISTRICT COURT CLARK COUNTY)判決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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