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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冠英律師事務所歡慶30週年,感謝社區一路支持,本所限時調降法律服務費用,與您共用三十週年喜悅。
對於目前身在美國、正在申請非移民身份延期或轉換(例如 B1/B2 旅遊簽證延期、B1/B2 轉 F-1 學生身份、或轉換為 H-4/L-2 等依親簽證)的申請人來說,Form I-539 的填寫是確保您在美合法居留的基石。近期,本所移民部在處理大量該類別申請時注意到,移民局對申請表格中 Part 4 關於“在美期間經濟支持來源(Financial Support)”的審查展現出了更加細緻和規範的趨勢。
移民局近期對財務證明鏈條的重視,其實際目的在於説明申請人在申請的初期就規範好財務結構,從而更好地規避潛在的合規風險,確保大家的在美信用記錄始終保持完美無瑕。在 Form I-539 中,申請人需要向移民局清晰證明自己擁有足夠的經濟實力,在美期間能夠支付獨立的生活、學習或旅行開銷,且絕對不會佔用任何美國的公眾福利(Public Charge)。
然而,在全球化數字辦公高度發達的今天,許多申請人在闡述自身資金來源時,往往容易陷入誤區。例如,有些申請人為了證明自己有源源不斷的人民幣收入,會選擇填寫自己在海外的遠端工作收入、持有的海外公司股份分紅或線上網店收入。雖然這些行為在中國完全合法,但在美國移民局的合規視角下,只要申請人在進行上述勞動時的“物理位置”是在美國本土,這種遠端工作(Remote Work)就非常容易被界定為“未經授權的在美工作”。
為了幫助廣大申請人完美繞開這一合規紅線,明晰規則、合規前行,我們律師樓的移民專家為您總結並制定了 I-539 財務證明的“黃金標準”:
首先,最佳且最受移民局歡迎的財務證明方式,應當是“純粹的個人前期靜態儲蓄(Personal Savings)”或“合法的海外家庭資產及直系親屬資助”。這種證明方式能夠清晰、無誤地向移民官傳達一個信號:您在美期間是一名純粹的旅遊者或學習者,享有完全的財務自主權,無需依賴任何在美產生的動態勞動收入。
其次,我們律師團隊將為您量身撰寫嚴謹而積極的英文支持信(Support Letter)。我們會在信中為您規範句式與聲明,例如:“I am fully self-supported by my personal savings and existing overseas assets. I have always strictly complied with the terms of my non-immigrant status, and I will not engage in any unauthorized employ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最後,我們會協助您篩選並整理出最符合移民局審核標準的近期銀行流水單(Bank Statements)。我們會確保流水單上的資金充沛、金額穩定、沒有不明來源的大額突擊存款,用最直觀、最無可辯駁的財務資料打動移民官,讓您的 I-539 申請在最短的時間內順利獲批,為您在美的合規生活保駕護航!
美國移民法律是一個相當專業的問題,需要專業的指導,要進行任何相關的動作或決定前,找到值得信賴又專業的律師團隊從旁協助是不可或缺的,拉斯維加斯的陳冠英律師事務所,執業三十年,堪稱箇中翹楚,打個電話702-638-8886,702-308-4915,微信號“EricChenLaw”,就是搞清楚一切問題最簡單的方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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